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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深圳市佳致实业有限公司房产投资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8]273号颁布时间:1998-01-01

     1998年1月1日 深地税发[1998]273号 罗湖征收分局:   你分局《关于深圳市佳致实业有限公司房产投资是否交纳营业税的请示》(深地 税罗发[1998]23号)收悉。深圳市佳致实业有限公司收购深圳市新中钢实业有限公 司的50%股权后又将自有的中深花园B座1505、1510两套房产经评估后作为增加投资, 其中评估价高于181万元部分作为向深圳市新中钢实业有限公司贷款。根据税法规定, 只有不动产所有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行为和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发 生时,才征收营业税,否则不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 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时,应按“销售不 动产”税目征税。因此,对深圳市佳致实业有限公司向深圳市新中钢实业有限公司作 为投资部分的房产不应征收营业税,但作为贷款部分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此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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