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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对外轮、外航从我市取得运输收入计算征税的通知

深税发[1994]44号颁布时间:1994-01-21

     1994年1月21日 深税发[1994]44号 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发布施行后,对外国公司以船 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从我市取得的运输收入的征税规定需要相应改变。根据国税明 电〔1994〕029号文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通知如下:   一、按外轮、外航每次运输收入额计算,企业所得税的计征率为0.75%;运输收 入应征的营业税税率为3%。为简化计征,综合计征率为3.75%。   二,以上调整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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