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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营业税娱乐业适用税率的通知

深府[1994]13号颁布时间:1994-01-19

     1994年1月19日 深府[1994]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根据国务院第136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 我市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定为: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税率 为10%,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的税率为5%。   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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