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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没收、抵押、变卖、转让房地产交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深地税函[1996]2号颁布时间:1996-01-15

     1996年1月15日 深地税函[1996]2号 市规划国土局:   你局深规[1995]692号函悉。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决而产生的房地产转让、变 卖如何交纳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产权人因违法,其房地产被人民法院判决没有充公,变价款全额上缴国家财 政的,不征收营业税。   二、因经济纠纷,被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以房地产抵债,因而发生了产权的转 移,对抵债的房地产,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交纳营业税。   三、以房地产信息反馈工押,向金融机构贷款,借款人到期无力归还贷款,被人 民法院裁定抵押的房地产收归金融机构所有,房地产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抵押借款人 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交纳营业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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