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从境外运输货物到国内收取运费征免营业税及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6]351号颁布时间:1996-06-27
1996年6月27日 深地税发[1996]351号
宝安分局:
你分局深地税宝发[1996]155号《关于深圳承航船务公司从境外运输航空煤油
到国内收取的运费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和深地税宝发[1996]154号《关于深圳
承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进口油品支付运费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
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从境外载运货物
入境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对深圳承航船务公司和鑫通
海运公司从香港承运进口油品到国内取得的运输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在境内结算运费的国内公司客户,上述承运公司应提供票头套印广东省深
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正式发票,国内公司应凭正式发票入账。
三、对上述公司在境外结算运费的国内公司客户,承运公司提供深圳地方税务局
批准自印的出口专用发票。发票票面必须加印税务机关的批准文号和出口专用字样。
四、对其他公司的此类情形,请比照执行。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