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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屋租赁管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深地税函[1996]43号颁布时间:1996-11-19

     1996年11月19日 深地税函[1996]43号 市规划国土局:   你局深规土函[1996]25号《关于房屋租赁管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函》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立法机关、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收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征收营业税:   (一)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其他所属财政,物价部门以正式文件允许收费, 而且收费标准符合文件规定的;   (二)所收费用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自己直接收取的”。   据查,你局下属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是事业编制单位,因此,其向房屋出租人 收取的房屋租赁管理费收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十三条不征营业税的条件,应按服务业税目中“其他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此函。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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