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港务监督局收取船舶港务费等各项费用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6]448号颁布时间:1996-08-14
1996年8月14日 深地税发[1996]448号
各分局:
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粤地税函[1996]126号《关于港务监督局收取船舶港务费
等各项费用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称:“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电话答复,对港务监
督局提供引航、系解缆、停泊、移泊等劳务取得的收入以及取得引水员交通费、过闸
费、货物港务费收入,均应比照港务局提供上述劳务取得收入应缴纳营业税的规定办
理,依‘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港务监督局收取的港务监督费、船舶检查费
等各项收费,应并入计税营业税额,依‘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请遵照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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