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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肉品检验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深地税函[1996]32号颁布时间:1996-09-13

     1996年9月13日 深地税函[1996]32号 深圳市农业局:   你局深农函[1996]29号《关于建议对肉品检验费给予缓征营业税的函》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 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我局没有决定缓征的权力。 因此,对动物检疫站对宰杀后的动物肉品进行检验鉴定而收取的检疫费应当按照《关 于动物检疫站收取的肉品检疫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1996]305号) 征收营业税,不能予以缓征。   此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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