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一次性取得赔偿费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等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7]273号颁布时间:1997-06-02
1997年6月2日 深地税发[1997]273号
宝安分局:
你局深地税宝发[1997]80号文悉。关于邮电通讯部门沿公路铺设线路、管道,
向公路公司支付公路赔偿费(或占用费),公路公司取得赔偿收入是否征税问题,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此类收入不属营业
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关于收款单位开具票据的问题,市局意见,在对此类收入总局未有统一规定使用
票据之前,鉴于公路公司属企业性质而非行政事业单位,暂由收款单位写出报告其内
容包括赔偿收入项目、性质、金额、此款用途到当地主管税务征收机关经主管税(所)
长审批后,开具发票并加盖查验章,且此发票只适用于取得一次性赔偿费收入。总局
以后若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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