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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县联社和各级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取的管理费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7]191号颁布时间:1997-04-24

     1997年4月24日 深地税发[1997]191号 宝安、龙岗分局:   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粤地税函[1997]97号《关于对县联社和各级农村金融体制 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取的管理费不征营业税的通知》称:县联社及各级农村金融体 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所收取的管理费,不征营业税。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 上述通知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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