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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外资金融机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7]341号颁布时间:1997-07-08

     1997年7月8日 深地税发[1997]341号 各分局:   最近,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就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问题颁发了 《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5号)和 《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 字[1997]45号),其中对特区外资金融机构税收政策也进行了调整,为正确贯彻国 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精神,现就深圳经济特区外资金融机构有关税收 问题明确如下:   一、特区外资金融机构自注册登记之日起,凡来源于特区内的营业收入,继续执 行5年内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含1996年1月1日后注册登记的外资银行)。   二、对免税期满的外资金融机构,恢复征收营业税。对1996年已将应交营业税金 挂到应交税金账户的外资金融机构,应通知其申报缴纳营业税。补缴的1996年营业税 不计滞纳金。   三、对外资金融机构来源于特区内或特区外的营业收入划分及所适用的税收政策, 按财税字[1997]45号文第一条处理,即经济特区的外资金融机构取得的来源于特区 内、外的营业收入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视为来源于特 区外的营业税收入征收营业税。   四、在征收外资金融机构营业税过程中,如计税金额和计税依据等与国税部门存 在不同意见时,应积极协商,统一意见。意见统一不了的,报市局与我市国税局协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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