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网球项目适用营业税税目税率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7]379号颁布时间:1997-07-25
1997年7月25日 深地税发[1997]379号
宝安分局:
你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网球项目适用营业税税目税率问题的请示》(深
地税宝发[1997]185号)悉。现就你局请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经营网球项目适用营业税何种税目税率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
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精神,在娱乐
业的税目中,只对台球、高尔夫球和保龄球三种球类项目列入娱乐业。因此,经营网
球项目应按“文化体育业”的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网球俱乐部收取会员费应否收营业税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
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号)第三条的精神,外商投资企业经营
网球项目收取的会员费,应按“文化体育业”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此复。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