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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物业管理处收取业主的管理费及代收代付水电费等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8]480号颁布时间:1998-11-02

     1998年11月2日 深地税发[1998]480号 各分局:   近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对外经贸大厦管理处收取业主的管理费及代收 代付水电费等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1998]286号),对大厦管理处 收取管理费及代收代付的水费、电费等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一、对其收取的管理费,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对其代收的水、电费、电话费,可扣除其代付的水、电费、电话费后的余 额,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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