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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不再审核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账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8]492号颁布时间:1998-11-09

     1998年11月9日 深地税发[1998]492号 各分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账损失营业税 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0号),市局已以深地税发[1997]566号文转 发各分局执行在案,近接省地税局《关于不再审核企业兼并破产呆坏账损失营业税抵 扣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184号)称:“近接总局通知,对因越权超范围 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账损失,不再由税务部门负责审批在银行应上缴属 于地方财政收入的营业税(即5%的部分)中抵扣的工作。因此,各地地方税务机关 不再受理审核上报《破产(兼并)企业形成银行呆坏账损失抵扣营业税审批表》。已 审核的,均不得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抵扣。”   请遵照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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