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深圳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欧美深圳进出口公司营业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8]541号颁布时间:1998-11-27

     1998年11月27日 深地税发[1998]541号 福田征收分局:   你分局《关于中国欧美深圳进出口公司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的请示》(深地税福 发[1998]113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 知》(国税发[1993]149号)的有关规定,对该公司从事组团赴国外参展及贸易考 察活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以全部收入扣除代参展单位 或贸易考察单位支付的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后的余额作为手续费收入计征营业税。   对我市其他单位组团赴国外参展、考察等活动的收入,应比照以上规定征收营业 税。   此复。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