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境内单位外派员工取得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9]598号颁布时间:1999-12-21
1999年12月21日 深地税发[1999]598号
各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单位外派员工取得收入应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
复》(国税函[1999]830号)称:“境内单位派出本单位的员工赴境外,为境外企业提
供劳务服务,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对境内企业
外派本单位员工赴境外从事劳务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不征营业税。”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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