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经营性与非经营性收费站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一律应征收营业税等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9]610号颁布时间:1999-12-11
1999年12月11日 深地税发[1999]610号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经营性与非经营性收费站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一律应
征营业税等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157号)转发给你们,关于公路收费站收取
路桥车辆通行费的有关税务问题,经市府领导批示同意按省政府的意见办理,纳入税
务管理,使用税务发票。各分局接到通知后,应按通知规定对我市1996年以来应征未
征的路桥车辆通行费营业税进行清理,对未按规定使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过路
过桥费专用发票的一律限期在12月31日前改正,从2000年1月1日起,使用深圳市地方
税务局监制的发票,逾期不使用税务发票的,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
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各分局要认真做好发票供应和自印发票管理
工作以及清理应缴未缴税款工作,同时将清理结果在2000年1月15日前报市局流转税
处、征管处。
请遵照执行。
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经营性与非经营性收费站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一律应征收营
业税等问题的通知(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