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所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0]524号颁布时间:2000-08-01
2000年8月1日 深地税发[2000]524号
第一检查分局、罗湖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所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
542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批复的规定,从2000年6月1日起(税款所属时间),我市
证券交易所为券商和上市公司提供交易场所等服务收取的股票交易经手费、席位管理
年费、上市费等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所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