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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5]125号颁布时间:1995-05-03

     1995年5月3日 深国税发[1995]125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63号《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若干征收管理问 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已由市统一审 核办理,并发放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证》。5月1日起,主管分局可给 持有《登记证》的企业发放《证明单》,并按规定建立领用、核销制度。对还未办 理认定《登记证》的企业,除不能发给《证明单》外,还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并 按《征管法》第37条予以处罚。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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