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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经济特区内销售的消费税应税产品征收消费税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6]57号颁布时间:1996-02-09

     1996年2月9日 深国税发[1996]57号 各征收分局(宝安、龙岗不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经济特区内销售的消费税应税产品征收消费 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90号)的规定,对深圳特区的企业生产的消费税应税产 品,在本特区内销售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078通知的规定,照 章征收消费税。请遵照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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