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深圳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5]61号颁布时间:1995-03-15

     1995年3月15日 深国税发[1995]61号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粤国税发[1995]016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通知:为统一标准, 加强管理,对企业的审核、认定、以及发放登记表和登记证的工作,由市局统一负责 办理。证明单由市局统一印制,由分局税政科指定专人负责发放、保管、核销。请遵 照执行。 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 的通知(略)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