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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1994年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审核和抵扣工作的通知

深税发[1994]183号颁布时间:1994-04-04

     1994年4月4日 深税发[1994]183号 各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指示精神和市局的部署,各单位对1994年实行增值税企业期 初存货已征税款进行了初步分离。统计数字显示,我市企业自报分离的税款额巨大。 据调查反映,有些企业弄虚作假问题严重,“水份”较大。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 定和国家利益不被损害,市局要求,各级领导为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切不可掉以轻 心。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抓好税款分离和抵扣审核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   一、搞好企业自查。各单位必须迅速行动起来,立即召开一次所辖企业的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动员大会,传达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市局的有关会议精神,结 合实际,制定企业自查措施,提出具体要求,动员企业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搞好税款 分离工作。把《期初库存货物扣除税款盘存计算申报表》退给企业重新自查,并明确 自查的具体内容,引导企业进行认真自查,依法办事,四月十八日前自查结束,并将 情况书面报市局。   二、抓好审核。各单位必须按市局的要求,成立审核小组。由分局主要领导任组 长,抽调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强的骨干组成。对企业自报的分离税款要认真进行复审, 复审工作不仅面要宽,而且要深入细致,一丝不苟。特别对库存物资大,分离税款较 多的企业,要重点复审,已经被抵扣的税款也要复审。对有问题的企业要进行重点检 查。凡发现弄虚作假的,一律不得抵扣税款,并视同偷骗税论处。重大案件,要及时 报告市局。   三、掌握好界限。审批企业自报分离税款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一定要严 格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规定。同时结合我市实际,以下几种情况不得进行税款分离:   1、去年已实行购进扣税法的企业库存物资;   2、保税进口的库存材料和物品;   3、属地产地销购进的库存材料或商品;   4、免税进口的库存物资。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分局征管的,其期初存货由征收流转税的分局负责税 款分离和复审。   四、关于税款抵扣问题。市局在一分局召开了年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办法现场交 流会。市局认为,一分局的抵扣方法目前是比较完善的。因此,各单位要组织有关人 员和企业财务人员认真学习,尽快掌握其操作程序和方法,并切实落实好抵扣税款的 征管措施。计会处要指导一分局完善数据录入的修改程序,负责复制电脑台账,尽快 发到各分局。   五、加强廉政建设。据反映:目前有些科长、专管员、对企业自报分离的税款, 审核不够认真,马虎应付。个别人甚至与企业互相勾结,为企业出主意,企图多扣税 款,从中获利。对此各单位要引起高度重视。一方面要重申“五要十不准”和“廉政 制度”规定,抓好廉政教育,加强廉政建设。另一方面对违纪行为。决不能姑息养奸。 各分局发现税务人员与企业互相勾结,弄虚作假申报库存物资和抵扣税款的,要向市 局监察处报告。监察纪检部门要加强监督和检查,对违纪者,要严肃查处。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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