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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福寿安康保险业务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9]427号颁布时间:1999-09-27

     1999年9月27日 深地税发[1999]427号 稽查分局:   你分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福寿安康保险业务征免营业税的请 示》(深地税稽发[1999]20号)收悉。根据《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字(94)002号)及福寿安康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该险种的保险期限为3年、 5年、8年,因此对该公司签署的保单期限为1年的“福寿安康保险”不能认定为福寿 安康险,对其取得的保费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对于该险种未满期限(3年、5年、 8年)而发生退保的,其收取的保费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此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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