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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立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月报制度的通知

深圳国税发[1995]334号颁布时间:1995-08-25

     1995年8月25日 深圳国税发[1995]334号 各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管理的通知》(国税明 电[1995]028号)的要求,建立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月报制度,市局要求各 分局必须在每月5日前填好《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进度表》(见附件2)并附 简要说明报市局流转税处。各分局一定要重视这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按期上报。 附: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管理的通知(略)   2.《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进项已征税款抵扣进度表》 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进项已征税款抵扣进度表 企业 95年年初期初存 平均抵扣 本月抵扣 累计抵扣 分类 货已征税款余额 比例% 数 额 数 额 工业企业 商业企业 合 计   填表说明:   1、本表每月5日前填好并报市局。   2、本表第三栏所填列的数据为纳税人上月申报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抵扣的期 初存货已征税款数额。   3、本表第四栏“累计抵扣数额”是1995年初至本期的累计数。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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