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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太太药业有限公司外方股东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共担损益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9]397号颁布时间:1999-09-06

     1999年9月6日 深地税发[1999]397号 罗湖征收分局:   你分局《关于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分担损益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罗发 [1999]45号)收悉。深圳太太药业有限公司为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其第一大股东香 港鸿信行有限公司以不动产追加投资,投资各方以股份比例共担风险,分享利润。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 [1993]14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五款的规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 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 征税”,故同意对深圳太太药业有限公司外方股东香港鸿信行有限公司作为投资部分 的不动产免征营业税。   此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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