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民将承包土地转包或出租给他人种养的行为应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9]338号颁布时间:1999-08-03
1999年8月3日 深地税发[1999]338号
各分局:
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民将承包土地转包或出租给他人种养的行为应征收
营业税的批复》(粤地税函[1997]217号)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
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农民将承包的土地转包或出租给他人收取一定的
转包费或租金的行为属于租赁行为,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全额计征营业
税。”请遵照执行。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