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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审批企业地产地销产品销售比例的工作规程》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7]428号颁布时间:1997-09-10

     1997年9月10日 深国税发[1997]428号 各处室、各分局:   现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审批地产地销产品销售比例的工作规程》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审批企业地产地销产品销售比例的工作规程》   为规范我市企业地产地销产品销售比例的审批工作,健全审批制度,规定如下:   一、成立审批小组   对企业地产地销产品销售比例审批,成立审批小组,刘军任组长,胡世文任副组 长;组员由办公室、法规处、计财处、流转税处、涉外处、稽查处、发票处、征管处 等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审批小组日常工作,由流转税处和涉外税处负责。   二、审批范围   按照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地产地销税收管理问题意见的补 充通知》(深国税发[1997]241号)规定,当年企业计划地产地销产品销售额在 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企业,由主管国税征收机关审核后,报市局审批小组 审批。   三、审批的受理   对属于市局审批范围的企业,各征收分局应按市局深国税发[1997]241号通知 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局审批小组审批,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1. 企业《深圳经济特区地产地销企业资格和年度销售计划申请表》;   2. 企业上年度增值税纳税清算表;   3. 企业固定资产及其他资产的情况;   4. 企业产品工艺流程说明;   5. 企业本年度计划生产的产品品种;   6. 企业产品构成和功用性能说明。   市局审批小组在收到征收分局请示后一个月内,按规定审批核定企业本年度地产 地销产品销售比例。   四、审批的原则   市局审批小组按以下原则审批企业地产地销产品销售比例:   1. 当年核定的企业地产地销产品销售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上年度地产地销产 品实际销售比例。   2. 对通过特区内商业环节将自产产品转销特区外的部分,核定企业地产地销产 品销售比例时作相应的核减。   市局审批小组有权检查、审核、纠正分局所批准的企业地产地销产品销售比例。   五、审批程序   (一)市局流转税处、涉外税处受理征收分局的请示后,根据分局提供的有关资 料进行审核,拟定初步意见,填写《地产地销产品销售比例呈批表》(见附件一), 提请市局审批小组研究审定。   (二)根据市局审批小组的意见,市局下达《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产地销企业年 度地产地销产品销售比例批复书》(见附件二)。   六、本规程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一、《地产地销产品销售比例呈批表》   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产地销企业年度地产地销产品销售比例批复书》 地产地销产品销售比例呈批表 所属年度: 企业名称: 企业申请: 本年度产品计划一般销售额:   地产地销销售额: 本年度地产地销产品销售比例计划数: 分局意见:                       年 月 日 业务处室意见:                     年 月 日 市局审批小组意见:                   年 月 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产地销企业年度地产地销产品销售比例批复书 深国税地字    年    号 分局: 经审核,核定________________(企业)__________年度下述产品地产地销销售 比例为  %。 产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联征收分局     第二联稽查分局 第三联业务处室留存    第四联市局办公室存档 此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盖章) 年 月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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