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家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0]152号颁布时间:2000-01-01
2000年 深地税发[2000]152号
各税务分局、各运输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和交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
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9号)转发给你
们,请结合市局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市从事国际海运业及其船舶代理业务的国际海运公司、外商独资船务
公司及其分公司、国际海运船舶代理公司需使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
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应到主管征收机关申请领购。纳
税人领购发票时,除提交税务机关要求的有关资料外,还必须提交交通部的批准证书
和市运输局出具的《国际海运企业批准通知单》。
二、纳税人对专用发票的联次有其他要求的,可申请自印。申请自印的企业仍需
提交交通部的批准证书和市运输局出具的《国际海运企业批准通知单》。
三、按照国税发[2000]9号文规定,此两种发票必须使用电脑填开,手写无效。
纳税人必须具备上述条件才能购领或申请自印发票,也必须按照我局印发的发票原样
填开,否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专业票据启用的时间及其他规定严格按照国税发[2000]9号文件精神执行。
五、各分局对上述两种发票的需用量,请在3月10日前上报市局征管处,以便安排
印制。东鹏印刷厂在3月25日前必须完成印制任务。3月28日前各分局到市局征管处调
拨,保证各企业在4月1日启用。
附: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
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