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深圳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特区内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到新在地征收分局(所)办理税务登记的通告

深地税告[2000]1号颁布时间:2000-01-01

     2000年  深地税告[2000]1号   为方便特区内广大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有关手续,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地税发 [1999]561号)的文件精神,从2000年2月1日起,特区内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工作由 原来的税务登记分局集中受理改为到所在地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各征收分局(所)受理。 请特区内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税务登记和变更登记有关手续时,前往当地主管征收分局 (所)办理。   全市的个体工商户,凡经营地址、经营项目、经营人发生变化而未到有关部门和 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请迅速到有关部门和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手续。另外,1999年度未进行税务登记换证的纳税人请尽快前往税务机关办理换证手 续。   特此通告。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