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停车场和洗车场税务票据使用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8]288号颁布时间:1998-01-01
1998年 深地税发[1998]288号
各分局:
近来发现个别分局对停车场、洗车场的月租或年租收入仍供应《广东省深圳市其
他服务收人专用发票》,为严格控管经营业户的经营收入,市局再次重申:停车场的
停放收入与洗车场的洗车收入及其配套服务收入一律使用《广东省深圳市机动车辆停
放收入定额发票》与《广东省深圳市机动车辆洗车收入定额发票》。如未按上述规定
执行的应立即纠正,并对本辖区的经营单位进行清理检查,追缴应缴未缴税款和应缴
销未缴销的《广东省深圳市其他服务收入专用发票》,此项工作在7月15日前完成。
为方便经营停车场、洗车场业务的纳税户购领、使用发票、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
市局决定从1998年7月15日起,将《广东省深圳市机动车辆停放收入定额发票》和
《广东省深圳市机动车辆洗车收入定额发票》合并为一种发票,发票名称为《广东省
深圳市机动车辆停、洗收入定额发票》,面额有七种,分别为1元、3元、5元、10元、
50元、100元、500元。新的定额发票启用后,原来两种旧版发票仍继续使用,直至分
局与市局的库存发票用完为止。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广东省深圳市机动车辆停、洗收入定额发票》票样(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