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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一)

深地税发[1995]484号颁布时间:1995-01-01

     1995年 深地税发[1995]484号       各处室、各分局:   根据《深圳市地方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有关精神,我局制定了《深圳 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 并结合实际工作抓好贯彻落实。 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工作规程(试行)》   为适应深圳市地方税收征管体制改革需要,保证改革后各工作系列、工作环节互 相协调和正常运转,特制定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工作规程。   第一章 税务登记系列工作规程   一、办理税务登记工作规程   (一)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工作规程   1、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持营业执照(副本)向税务登记分局提出办理 税务登记申请,到登记大厅宣传咨询窗口领取《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2、纳税人按要求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标绘本单位或个人所在位置,加盖印 章后报送到税务登记分局登记大厅登记窗口。纳税人报送税务登记表时,应根据不同 情况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正本复印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驻深圳机构、 “三来一补”企业和事业单位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复印件;   (3)银行基本存款账户证明复印件;   (4)法人代表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原件、复印件;   (5)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6)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应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房屋证明复印件。  (二)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工作规程   1、税务登记分局登记科审核组负责对纳税人报送的税务登记表和提供的证件、 资料的审核。审核后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将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的原件退还纳税人;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详细说明原因,要求纳税人补报或重新申 报。   2、登记科审核组在税务登记表上加具批准登记意见。同时根据纳税人的经济性 质、经营行业、地理位置等情况,确定其纳税户代码、电脑编码、应纳税种税目、预 算级次、预算代码以及主管征收分局,并填写到税务登记表上,然后移送登记组。   3、登记科登记组将税务登记资料录入电脑,打印税务登记证件,同时与工商登 记编号核销,然后将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表(一份)交回审核组。   4、纳税人到登记大厅收窗口交纳税务登记工本费。登记科审核组凭纳税人工本 费发票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表一份)和《办理有关税务事宜通知书》。   5、登记科办理税务登记,凡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符合要求,报送证件资料 齐全的,原则上在当天要办理完毕,并将税务登记证件核发给纳税人。如当天难以办 完的,应通知纳税人前来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的具体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6、登记科按一户一卷要求整理纳税人税务登记资料,分发给主管征收分局。各 征收分局定期到税务登记分局领取税务登记资料。   (三)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按照规定期限向所在地地方税务征收分局办理税 务登记,由主管征收分局发给扣缴义务人证书,不发税务登记证。   二、变更税务登记工作规程   (一)纳税人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工作规程   1、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凡发生下列变化之一的,应按规定办理变更税登记:   (1)改变单位和个人名称;注册地点或经营地址及营业执照号码;   (2)改变经济性质、核算方式或隶属关系;   (3)改变生产、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   (4)改变银行基本存款账户或纳税专用账户(包括开户银行及账号)。   2、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持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到税务登记分局登记 大厅宣传咨询窗口或主管征收分局办税大厅税务资料报表发售窗口领取《变更税务登 记申请表》。   3、纳税人按要求如实填写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后(变更地址的还应在登记表上 标明本单位变更的位置),报送到税务登记分局登记大厅登记窗口。纳税人报送变更 税务申请表时,应附送下列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2)税务登记表;   (3)变更的电话号码和传真号码;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一变更登记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正本复印件)或 者有关机关批准、宣布变更文件的原件、复印件;   (5)纳税人变更经营者(指变更承包人、租赁人)的,还应提供主管征收分局 清缴前任经营者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有关票证的证明。   (二)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工作规程   1、税务登记分局登记科审核组对纳税人报送的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和有关证件、 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将营业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文件的原 件退还纳税人;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详细说明原因,要求纳税人补报或重新申报。   2、登记科登记组将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信息资料输入电脑,并与工商登记变更 情况核销。审核组将税务登记变更情况写到税务登记表、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上,连 同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一起送还纳税人。需要修改或者重新换发税务登记证的, 应在当日办理完毕。   3、登记科将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等资料,分发给主管征收分局。   三、注销税务登记工作规程   (一)纳税人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工作规程   1、纳税人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持税务登记证件 (副本)到税务登记分局登记大厅宣传咨询窗口或主管征收分局办税大厅税务资料报 表发售窗口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报表》,并如实填写有关内容。   2、纳税人向主管征收分局(所)结清应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 发票领购簿。然后将经主管征收分局(所)加具清理税款、票证情况意见的《注销税 务登记申报表》,报送到税务登记分局登记大厅登记窗口,并提交以下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2)税务登记表;   (3)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的有关证明。   (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工作规程   1、税务登记分局登记科审核组收到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报表》后,对其内 容及有关证件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详细说 明原因,要求纳税人补报或重新申报。   2、登记科审核组收回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同时在《注销税务登记申报 表》中签署意见,写明收回证件名称及时间,在税务登记表中写明注销的原因及时间。   3、登记科登记组将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信息资料输入电脑。向纳税人开具注销 税务登记证明,并发还原税务登记表、《注销税务登记申报表》(一份)。注销税务 登记应在当日办理完毕。   4、登记科将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信息及《注销税务登记申报表》(一份)发送 原主管征收分局(所),并整理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资料,按一户一卷要求立卷归档。   四、税务登记检查与违法处理工作规程   (一)税务登记检查工作规程   1、税务登记分局调查科根据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的电脑资料,定期与已办 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纳税人的电脑资料核对。对查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 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纳税人,寄发《限期办理税务登记(变更、 注销登记)通知书》,责令期限期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如通 知书无法寄发时,可定期汇总登记通知)。并将情况输入电脑通知登记科。   2、各征收分局、检查(稽查)分局在日常征管中,发现未依时办理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书面告知税务登记分局。由税务登记分局统一寄发《限期 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登记)的通知书》。   3、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发出《限期办 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登记)通知书》后逾期仍不改正的纳税人,或因搬迁经营地 址而未办理变更登记,致使主管征收分局、检查(稽查)分局无法寻找的纳税人(纳 税人名单由主管征收分局,检查、稽查分局提供),由税务登记分局汇总定期登报公 告,责令期限期到登记分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二)税务登记违法违章处理工作规程   税务登记分局对发出《限期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登记)通知书》或登报公 告后,超过限期时间办理登记的纳税人,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规定处理后, 才给予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有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移送主 管检查分局查处。   第二章 税款征收系列工作规程   一、征收分局办税大厅窗口设置及职能   征收分局办税大厅应按规定设置各类办税窗口,方便纳税人办理各项税务事宜。 设置的窗口及其职能如下:   (一)税收宣传咨询窗口:负责地方税收法规、政策、纳税申报知识及其他办税 事宜的宣传咨询。   (二)纳税人申报窗口:   1、A、B、C三类纳税人申报窗口。负责受理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 报表、会计师查账报告及其他纳税资料。   2、个人所得税申报窗口。负责受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 得税申报。   3、零申报窗口。负责受理纳税人免税期或亏损暂时无税申报。   (三)现金税款征收窗口:负责受理、审核用现金纳税的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征 收现金税款。   (四)税务资料报表发售窗口:负责发送、发售纳税申报表等税务文书和税收宣 传资料。   (五)税务文书受理窗口:负责受理纳税人的延期申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减免税申请、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申请、复议申请以及税款征收环节其他需要报批的申 请。   (六)发票供应窗口:受理纳税人领购发票、印制发票申请;出售各类发票;检 查核销纳税人报送的发票存根,处理发票违章行为。   (七)填开票证窗口:负责临时纳税人申请填开的发票,办理纳税人外出经营税 收管理证明。   (八)税务违章处理窗口:负责受理检查分局、检查分局查结税务违法、违章案 件、税务检查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补税、罚款入库及核销工作。   (九)银行营业窗口:根据税收征收员开具的完税凭证,收取纳税人应纳税款。   (十)电脑查询窗口:纳税凭电脑磁卡查询其纳税情况及其他纳税事宜。   二、纳税申报工作规程   (一)纳税申报工作规程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工作规程   (1)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税收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规规定确 定的申报期限内,无论有无收入和所得或无论有无应纳税款发生,均应按经营范围和 经营项目的实际收入(包括零税款)依照适用的税种、税目和税率向主管征收分局 (所)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纳税资料。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到主管征收分局办税大厅税务资料报表发售窗口领取纳税 申报表(按税务机关定性考核确定的类别,分别使用A类、B类、C类纳税申报表)。 如实填写后报送到主管征收分局办税大厅有关纳税申报窗口。   纳税人按政策或经批准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也应按照规定 向主管征收分局(所)办理纳税申报,报送应纳税额、减免税额、实际应缴税额等情 况。   (2)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到所在地地方 税务征收分局(所)办理。首先到办税大厅税务资料报表发售窗口领取纳税申报表 (C类申报表),根据经营收入和所得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然后将纳税申报表和有 关证明、资料送到办税大厅现金税款征收窗口,经审核后办理税款缴纳手续。   (3)扣缴义务人必须在税收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规规定确定的申 报期限内,向主管征收分局(所)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 料。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采用下列方式办理纳税申报:   (1)自行上门申报;   (2)邮寄申报(必须使用“双挂号”,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3)传真申报;   (4)电话申报(暂在“双定户”中试行使用);   (5)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办理申报(必须签订委托合同);   纳税人采用邮寄申报、传真申报、电话申报方式的,应书面报告主管征收分局 (所),经批准后采用。   3、征收分局办税大厅各纳税申报窗口的受理人具体负责接收和收集纳税人、扣 缴义务人通过各种方式报送的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财务会 计报表以及其他纳税资料(属电话申报的,应用电脑打印出书面纳税申报表)。受理 人收到后在申报表、报表上写上接收人姓名、接收日期。属上门申报的,受理人审核 申报表、报告表的填写符合要求后签收,即退还一份给申报人,属邮寄申报的,必须 将税务专邮信封作为纳税申报表的附件。受理人将签收后符合规定要求的申报表、报 告表移交后台电脑录入员复核并将所有资料录入电脑。录入员复核发现错漏资料,应 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修正后(主要是税目、税率和计税上的错误)再录入电脑。   纳税申报窗口的受理人员收到纳税人报送的年终决算报告、会计师查账报告签收 后,移送后台录入组,用扫描录入办法录入电脑,以便检查分局、稽查分局调阅。   所有纳税申报表、年终决算报表、会计师查账报告,录入电脑后送档案资料室分 户归档。   (二)延期申报工作规程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有特殊困难,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不能按期办理 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应向主管征收分局提出申请, 到办税大厅税务资料报表发售窗口领取《延期申报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后报送 到主管征收分局办税大厅税务文书受理窗口。   2、主管征收分局征收科收到纳税人《延期申报申请表》后,经调查核准报主管 分局长审批,审批时应严格掌握延期申报条件,并规定延期申报期限。然后将审批情 况输入电脑。《延期申报申请表》一份寄发纳税人、一份存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征 管资料档案。   3、经批准延期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核准的延期申报期限内办 理纳税申报。   (三)纳税申报的检查与违法违章处理工作规程   1、每个征收期满后,征收分局征收科(所)应对该期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 理纳税申报情况进行电脑比销。查出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 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应向其寄发《限期 办理纳税申报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 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征收分局征收科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理,电脑 自动计算罚金。   三、税款征收工作规程   (一)税款征收和解缴工作规程  1、设立纳税专用账户,委托银行划转税款的征收方式   (1)征收分局根据税款征收需要,在市内选择若干家银行(银行本系统内应实 行电脑联网),分别与其签订委托办理划转税款业务协议,并将委托的银行名单上报 市局计划处备案。   (2)征收分局征收科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征收分局委托的银行中选择一家 银行,与其签订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开设纳税专用账户,并将开户银行及账号报送 征收科。在每月办理纳税申报前,纳税专用账户中至少应存足申报缴纳的税额。   (3)征收科征收组的电脑打票员根据已录入电脑的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或代 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有关资料,打印出税票。   (4)征收科征收组每天将税票分送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设纳税专用账户的 各经收银行划转税款。受托银行收到税票后,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专用账户 中划转税款入库,并将税票一联发送纳税人,另一联送回征收分局比销。   (5)受托银行对划不到税款的税票,应及时反馈回主管征收分局,属电脑打票 员(或录入员)打印税票错误造成的,由电脑打票员重打税票交银行划款;属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专用账户存款不足造成的,由经收银行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 时补足存款。其加收的滞纳金在下期纳税中电脑补算。   2、征收分局征收系统与国库、银行联网,实现税票无纸化的征收方式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市内实现本行电脑联网的银行中选定一家银行开设 纳税专用账户,与其签订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并将开户银行及账号报送主管征收分 局征收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每月办理纳税申报前,纳税专用账户中至少应存足申 报缴纳的税额。   (2)征收科征收组的电脑打票员根据已输入电脑的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或代 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有关资料,生成税票信息(不打印税票)。   (3)征收科征收组每天将生成的税票信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传送市人民银行国 库处,国库处分类汇总税票信息,分发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设纳税专用账户的各 经收银行。   (4)各经收银行将已划到款的税票信息,打印成划款税单,送纳税人作记账凭 证。并将该项信息传送回国库处,由国库处转送给征收分局计财科比销。   (5)经收银行对划不到税款的税票信息应及时反馈给国库处,由国库处转送征 收分局。属电脑打票员(或录入员)生成税票信息的原因造成的,应重新修改税票信 息;属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人专用账户存款不足造成的,由经收银行通知纳税人、扣 缴义务人及时补足存款。其加收的滞纳金在下期纳税中电脑补算。   3、现金税款征收方式(适用于未在联网银行开设纳税专用账户的纳税人,征收 临时建安、运输、装卸及其他服务和个人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个人申报的个人所得 税等零散税收)。   (1)征收分局办税大厅现金税款征收窗口负责现金税款征收。征收组收到纳税 人申报表后,应按规定进行审核,确定其应纳税种、税目、税率(或带征率)及税额。 然后用电脑打印完税证,交给银行营业窗口。银行营业员据此收取纳税人现金税款, 在完税证盖章后将第一联交给纳税人。   (2)征收组当天征收的现金税款,通过电脑打印出缴款书,交银行划解入库。 征收组定期将完税证第二联及经国库经收处收款盖章后的缴款书第四联交到计会科比 销。   (3)纳税人持完税证到办税大厅填开票证窗口,申请填开发票。   (二)延期缴纳税款工作规程   1、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向主管征收分局提出延期缴 纳税款申请。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正常税款的,由主管征收分局审批或报批;申请延 期缴纳查补税款、罚款的,由主管检查(稽查)分局审批或报批。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2、纳税人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应到主管征收分局办税大厅税务资料报表发 售窗口领取《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表》,如实填写后报送到征收分局办税大厅税务文书 受理窗口。   3、征收分局税务文书受理窗口收到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正常税款的,将《延期 缴纳税款申请表》移交分局计财科。计财科根据该纳税人以往纳税情况和实际困难, 结合分局税款征收进度提出意见,报主管副局长或局长审批。征收分局局长或主管副 局长按审批权限审批或报批(报批的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局审批),审批后由征收分局 计财科将批准延期纳税情况输入电话。《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表》一联寄发给纳税人, 一联计财科留存,另一联交征收科保存,待缴交税款后存入纳税人征管档案。   征收分局税务文书受理窗口收到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查补税款、罚款的,将《延 期缴纳税款申请表》移交负责查处的检查(稽查)分局。检查(稽查)分局有关检查 科根据纳税人补交税款的实际困难提出意见,报主管副局长或局长审批。检查(稽 查)分局局长或主管副局长按审批权限审批或报批(报批的提供初审意见报市局审 批)。核准后由有关检查(稽查)科录入电脑。审批后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表》一 份交纳税人,一份由有关检查(稽查)科留存,另一份送征收分局征收科备查,待税 款交后存入纳税人征管档案。   4、纳税人延期税款到期后,应按时向主管征收分局缴纳延期税款。缴交时应携 带原批准的“申请表”查验。   (三)税款征收违法违章处理工作规程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因纳税专用账户存款不足又未 按银行通知及时补足存款致使无法划转税款的,由主管征收分局征收科寄发《限期缴 纳税款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专用账户存款,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加收滞 纳金,与税款一并征收入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仍未缴纳或不补足存款的,经 分局局长批准,开具《扣缴税款通知书》,通知其开设基本存款账户银行从其存款中 扣缴税款。征收分局对逾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扣缴不到税款的,移送主 管检查分局查处。   四、减税、免税工作规程   (一)政策性减税、免税工作规程凡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减税、免税, 属于政策性减税、免税。如规定要审批的,由纳税人向主管征收分局申请,主管征收 分局按审批权限审批或报批。   1、纳税人申请政策性减税、免税,应持申请报告、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 征收分局办税大厅税务资料报表发售窗口领取《减免税申请表》,按规定要求如实填 写后报送到主管征收分局税务文书受理窗口,同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2、主管征收分局税务文书受理窗口收到后,移送分局税政宣传科,对纳税人报 送的《减免税申请表》及有关证明、资料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报分局主管 副局长或局长审批。   3、分局局长或主管副局长按审批权限,在《减免税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4、分局税政宣传科根据局长或主管副局长审批意见,属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无 论同意与否,均拟文批复纳税人。属权限范围外的,应填写《减免税报批表》报市局 审批。征收分局直接批复或报市局后由市局批复纳税人的减税、免税申请和批复意见, 由税政宣传科录入电脑。分局批复的减免税批复书,寄发申请纳税人一份,办公室存 档一份,征收科存入纳税人征管档案一份,税政宣传科保存一份。   (二)困难性减税、免税工作规程   纳税人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因特殊情况需要在税收上给予扶持、照顾的 减税、免税属于困难性减税、免税,由纳税人向征收分局提出申请,由征收分局转主 管检查分局按审批权限报市局审批或转报上级税务机关、市政府审批。   1、纳税人申请困难性减税、免税,应持申请报告、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 征收分局办税大厅税务资料报表发售窗口领取《减免税申请表》,按规定要求如实填 写后报送到主管征收分局税务文书受理窗口(申请减免两个以上税种,按税种分别填 报),同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2、主管征收分局税务文书受理窗口收到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表》及有关证明、 资料后,移送主管检查分局办公室。主管检查分局有关检查科派员进行调查核实,签 署意见后连同纳税人报送的有关证明、资料及调查资料送回办公室再报送分局主管副 局长或局长审查。   3、检查分局局长或主管副局长召开减免税审批小组会议,集体讨论审核,无论 同意与否,均在《减免税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办公室填写《减免税报批表》,连同 《减免税申请表》和纳税人报送的有关证明、资料及分局调查材料一起报市局办公室。   4、市局办公室收文后按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种,分别送有关业务处审核。业务处 签署意见后提交市局减免税审批小组讨论。   5、市局减免税审批小组讨论后,由办公室在《减免税申请表》上填写讨论审批 意见,最后集中送主管业务副局长或局长签批。   6、市局办公室根据局长或主管业务副局长签批意见,核发减免税批复书,寄发 纳税人一份、有关检查分局一份、有关征收分局征收科存档一份、市局办公室一份、 有关业务处一份。   7、有关业务处将纳税人减免申请和批复意见录入电脑。《减免税申请表》、 《减免税报批表》、《减免税批复书》,由市局办公室汇总交档案室立卷归档(包括 纳税人报送的有关证明、资料及检查分局调查材料)。   五、双定户定额核定与调整工作规程   按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简称双定户)的定额核定与调整(包括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双定户),由主管征收分局各评税科 (征收所评税组)具体负责承办,分局统一审批。   (一)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要按定期定额纳税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后、 开业之前向主管征收分局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定期定缴纳税款申请表》。已按定期 定额征收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在定额期届满十日内向主管征收分局提出申请, 如实填报《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申请表》。申请表由主管征收分局办税大厅税务书受理 窗口受理。   (二)主管征收分局各评税科收到纳税人报送的《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申请表》后, 按征管分工发给有关评税小组。评税小组调查核实纳税人申请表的真实情况。对填报 不实的,应在审核栏予以调整。然后参照分局统一测定的标准和同行业、同地段、同 规模的收入水平以及平时申报纳税情况,提出对纳税人定额核定与调整的意见。   (三)评税科长主持召开评税会议(评议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定额,可邀请 工商、个协、私协等单位人员参加),对纳税人定额进行审核评议,确定纳税人月营 业额,报分局主管副局长或局长签批。   对逾期办理申请定额核定与调整手续的纳税人,主管征收分局可依照当地同类行 业中经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核定其月营业定额。   (四)征收分局局长或主管副局长签批后,评税科以分局名义给纳税人寄发《核 定“定期定额”税款纳税通知书》。同时,将纳税人定额核定与调整情况录入电脑。 《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申请表》和《核定“定期定额”税款纳税通知书》(一份)由评 税科保存,另一份《核定“定期定额”纳税通知书》移交征收科存入纳税人征管档管。   (五)对双定户定额核定与调整的期限,一般为半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纳税 人在“双定”期间,每月应如实申报应税营业额。其生产经营范围、经营地点从业人 数未发生变化每月申报应税营业额无论低于或高于核定的定额,仍按核定的定额征收, 待下期再作调整;超越“双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地点和增加从业人员, 实际营业额低于核定的定额,仍按核定的定额征税。如实际营业收入高于核定的定额 应按实际收入征收,不受“双定”的限制。   对纳税人不主动如实申报营业额的,一经查实,除按偷税论处外,可从次月起调 整其定额,不受定额期未满的限制。   六、办理委托代征税款工作规程   (一)征收分局(征收所)根据税源及征收情况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时,必须 与受托单位签订代征税款协议,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代征税款协议的主要内容:   1、委托税务机关、受托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2、代征的对象、范围和项目;   3、代征的税种、税目、税率及税款征收环节、征收时间;   4、票、款报缴结算期限;   5、受托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6、委托税务机关的责任;   7、代征手续费及支付手续费时间、方法;   8、委托代征期限;  9、其他有关事项。   (二)受托单位接受委托代征税款后,应先选派从事代征工作的代征人员,经委 托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发给代征员证书,持证代征税款。   (三)委托征收分局(征收所)在代征开始前应对委托单位及代征人员进行税法 宣传、辅导、培训,使他们明确代征税款各项规定、要求以及税收票证填写方法。在 代征过程中,应加强指导、检查、监督,及时解决代征中出现的问题。   (四)受托单位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税款。受 托单位同纳税人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应及时报告委托税务机关,配合税务机关处理 纳税争议。   (五)受托单位应按照规定设立税款专用账户,设置税款征收底册和账簿,建立 纳税人的资料档案,定期向委托税务机关报送税款代征账表及其他有关资料,按期结 算代征税款。   (六)征收分局(征收所)向受托单位供应税收完税凭证和其他票证时,应办理 登记交接手续,并定期进行核销。受托单位应严格按规定使用、保管税收完税凭证和 其他票证,按期向税务机关报送领、用、存情况。   (七)征收分局(征收所)对受托单位代征税款,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代征手续 费提取手续,并及时按照双方协议付给受托单位代征手续费。   七、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工作规程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发生《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条情形,主管征收分局、 检查分局或稽查分局经分局局长批准,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一)主管征收分局、检查(稽查)分局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 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对其发出限期纳税通知书,责令其 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二)征收分局、检查(稽查)分局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 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 纳税担保。   纳税人提供的纳税担保人须经税务机关认可。纳税担保人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写明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有关 事项。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   纳税人以其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作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作为纳税担保 的财产清单,并写明担保财产的价值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出示财产产权证书。纳税担 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   (三)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征收分局、检查(稽查)分局经分局局长 批准(批准第一条保全措施应事先经市局局长同意),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开具《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征收分局、检查(稽查)分局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 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书面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通知被执行 人本人或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或 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 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3、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保全措施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应立即解除税收保全 措施。属暂停支付存款,开具《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通知有关银行或其他金 融机构解除暂停支付存款;属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解除扣押、查 封,收原开付的收据或清单。   4、纳税人在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征收分局、检查(稽查)分局经分局局 长批准,可以开具《扣缴税款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 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 卖所得抵缴税款。   5、征收分局、检查(稽查)分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限期内 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 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工作规程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情形,主 管征收分局、检查分局或稽查分局经分局局长批准,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 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主管征收分局、检查(稽查) 分局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但最长期限为十五日。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担保人逾期仍未缴纳的,征收分局、检查 (查)分局经分局局长批准,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开具《扣缴税款通知书》,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 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 卖所得抵缴税款。   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财产,按税收保全措施中扣押、查封程序,规定办 理;拍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必须经市局批准后,按《税收征管法》和《深圳 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上述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 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九、退税工作规程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 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 退还。   (一)纳税人要求退还多缴纳的税款,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征收分局 办税大厅税务资料报表发售窗口领取《退税申请表》,如实填写后报送到主管征收分 局税务文书受理窗口。纳税人报送申请表时,应附送经税务机关查实的受理窗口。纳 税人报送申请表时,应附送经税务机关查实的《税务检查处理决定书》、或退税文件 以及有关的完税凭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的纳税资料。   (二)征收分局税务文书受理窗口收到《退税申请表》后,移送分局计财科。计 财科在审查核实纳税人的《退税申请表》及有关纳税资料时,可会同本分局有关科室 或其他有关分局审核,并将审查核实意见签署在申请表上。   (三)征收分局计财科将审核后的《退税申请表》连同有关纳税资料报送到主管 副局长或局长审批。经分局局长或主管副局长批准签字后,将纳税人退税资料和领导 审批意见录入电脑,开具《收入退还书》,按退税程序办理退库手续。   (四)《退税申请表》一份寄发纳税人、一份由计财科留存、一份移送征收科存 入纳税人征管档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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