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二)
深地税发[1995]484号颁布时间:1995-01-01
1995年 深地税发[1995]484号
十、发票管理工作规程
(一)申请领购发票工作规程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第一次
申请领购发票,应持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单位
证明,同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征收分局
提出购票申请,到办税大厅发票供应窗口领取《领取发票申请表》,如实填写后报送
到发票供应窗口。申请表经发票科长或副科长审批后,发票科向领购发票申请人发给
《发票领购簿》(或磁卡,以下同)。申请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
及购票方式,到发票供应窗口领购发票,发票科将有关资料录入电脑。
2、用票单位和个人以后领购同类、同位数、同数量发票,应持《发票领购簿》,
将用完的发票存根送到主管征收分局办税大厅发票供应窗口检查核销。发票科对用票
单位和个人的发票存根进行检查核销。并通过电脑检查是否按期纳税后和供应新的同
种类、同数量发票。并将有关信息录入电脑。如查出发票填开使用违章问题应按规定
处理后,才供应新发票。对用完的发票存根加盖验销发票专用章,退回用票单位和个
人保存。
3、用票单位和个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需领购水同种类发票或增加领购数量
或位数,应按上述第1、2条规定办理。
4、用票单位和个人变更名称时,应先缴交未用完的发票和发票领购簿,才给予
办理变更手续;停业或注销时,应缴交未用完的发票、已用完的发票存根和发票领购
簿,才给予办理有关手续。
(二)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工作规程
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
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用票单位申请时应持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
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向主管征收分局提出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申请。
到办税大厅发票供应窗口,领取《发票印刷申请表》,如实填写后报送到发票供应窗
口。报送申请表时,应附送印制发票式样。
2、征收分局发票科长根据申请单位生产经营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印制发票面
额在十万元以上(含十万位)的须经分局主管业务副局长审签,报市局发票管理处审
批。经市局发票管理处审批后,开给申请单位《印制发票通知书》,通知其到东鹏印
刷厂办理印刷发票手续。市局发票管理处和各分局发票科,应将审批后的申请内容录
入电脑。
3、东鹏印刷厂按《印票通知书》要求印好发票后,通知印票单位结算提票,并
将印制发票出库单抄送主管征收分局发票科备案。同时将印好的发票样式各送一份给
市局发票管理处和主管征收分局发票科。印票单位应定期向主管征收分局发票科报告
发票使用情况。
4、对国有金融、保险行业的结算凭证、特种转账凭证、入账通知凭证、保险单;
国有邮电通信业的函件、汇总、包裹、机要通信、报刊发行收入,邮政储蓄收入,电
报、电话费收入,专用邮电用品收入收据(不包括邮政、电讯代点的代办业务收入,
电讯安装工程收入,无线传呼、移动通讯企业的业务收入);国有铁路、民航货票、
行李票、包裹票、飞票,火车、船票,火车站台票(不包括代购票、退票手续费,各
种延伸服务收费),也应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印制发票程序办理。
(三)发票违章处理工作规程
1、征收分局发票科负责处理的发票违章行为包括:在供应发票验旧供新过程中
发现的违章行为;对停(歇)业纳税户清缴发票时发现违章行为;对重点用票单位检
查时发现的违章行为;对上级或其他部门转来的或群众举报的不需立案查处的发票违
章行为。
2、征收分局发票科经办人员对纳税人发票违章行为,按程序调查清楚,核实后
写出《发票违章处理报告书》。在发票科处罚权内的,送发票科长审批;超出发票科
处罚权限的,由发票科长审核后报分局主管副局长审批。
3、经主管副局长批准后,由发票科录入电脑,制作《发票违章处理决定书》,
寄发纳税人。同时督促其到征收科办理补税、罚款手续,然后将有关处理资料转征收
科存入纳税人征管档案。
十一、征收分局征管资料档案建立与传递规程
(一)各征收分局征收科设置资料档案组,负责本分局所管业户的征管资料档案
的建立、保管与传递。征管资料实行一户一档案,有关资料从下列渠道取得:
1、从税务登记分局领回税务登记表、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以及其他税
务登记资料(新办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资料领回后即可建立征管档案);
2、征收科已录入电脑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各税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或代
收代缴税款报告及有关资料、报表;
3、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季报、年报);
4、从办公室领回的已录入电脑的《税务处理决定书》;
5、从办公室领回的减免税批文;
6、从计财科和检查(稽查)分局领回已录入电脑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表》;
7、从发票科领回的《领购发票申请表》、《发票印制申请表》;
8、从有关评税科领回的《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申请表》、《核定“定期定额”税
款纳税通知书》及纳税人申报经营情况资料;
9、被检查(稽查)分局、审计部门或其他部门检查过的企业,从分局办公室领
回的《税务检查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或审计报告复印件;
10、与纳税人税收征管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征收分局有关科室或市地税系统其他分局(凭分局介绍信)因工作需要调
阅或调借有关业户征管档案,须报征收科长批准。市地税系统外其他单位人员调阅或
借阅业户征管档原则上不予调阅。如确需调阅,须经分局领导批准。调借档案时,由
资料档案组人员填列《征管资料清单》一式两份,交调借人清点签名,各持一份。归
还档案时,资料档案组人员根据征管资料清单收回有关征管资料。查阅人要为纳税人
及其他当事人和税务机关保密。
(三)每年九月份以后,资料档案组人员整理上年度的征管资料,除税务登记表、
变更税务登记表以及对以后年度还有效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减免税批文和其他有关
资料外,其余资料按户填列《征管资料清单》,按顺序装档案袋,列册编号,留本科
存一年,待第三年初移送分局档案室保管,保管期限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四)资料档案组人员接到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即可整理该业
户征管资料,将所有资料填列《征管资料清单》后,按顺序装入档案袋,待年终与其
他征管资料一样保管处理。
第三章税务检查系列工作规程
一、税务检查工作规程
(一)税务检查计划
检查分局根据市局工作计划,结合所管辖A、B、C三类纳税户情况,制订出年度、
季度、月份检查计划,并向各检查科下达检查计划任务。
(二)确定检查名单
各检查科根据分局下达检查计划,确定季度、月份检查纳税户名单,报分局主管
局长审批后,具体分配到各检查小组和个人。
检查纳税户名单一般应通过以下方法产生:
1、采用计算机选户分析系统进行筛选;
2、根据纳税户分类检查时间进行选择;
3、按一定比例随机抽样选择;
4、根据纳税人,纳税情况和群众举报情况选择。
(三)做好查前准备
各检查小组和检查人员接受检查任务后,在进户检查前做好检查准备工作:
1、查阅纳税人纳税电脑档案,了解掌握其生产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生产销售
产品、经济核算方式,近年来生产经营情况、纳税情况及税务违法违章行为等情况。
2、根据检查目的要求和查阅纳税电脑档案资料情况,制定出检查方案,确定检
查步骤、方法。
3、向纳税人发出书面检查通知(除不必要事先通知的检查外),告知检查时间、
需要准备的资料和情况等。
(四)进户现场检查
1、税务检查人员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办公、业务场所检查,必须有两人以上
参加,并向纳税人出示税务检查证。
2、税务检查人员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检查,可采取询问与纳税或者
代扣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检查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查核存款
账户或者储蓄存款,深入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应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
财产等方法,对各个地方税种所涉及的项目和内容进行认真检查,收取与税收有关的
资料和证明材料。
3、税务检查人员在实施中,应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和手续进行。调取
账簿、资料应填写《税务检查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开付《税务检查调取账簿资料
清单》,并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
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和储蓄存款,应按规定填写《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存款账户储蓄存款许可证明》,经分局以上局长批准方可进行,并为储户保密。
(五)汇总检查问题
1、税务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应汇总检查问题,根据检查情况,写出《税务检查
报告》。检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被查对象的基本情况;(2)检查时间和
检查税款所属时间;(3)检查情况和结果;(4)处理意见和依据。
2、检查人员将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通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扣
缴义务人提出的异议问题,检查人员应认真组织复查,并根据复查情况修正检查报告。
《税务检查报告》由检查人员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双方签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对报告有不同意见,可写在检查报告上。
3、检查人员根据《税务检查报告》,草拟《税务检查处理决定书》,报检查科
长审核后,连同有关证据、资料提交分局审理科审理。
(六)税务检查审理
1、分局审理科对检查科提交的《税务检查报告》、《税务检查处理决定书》以
及所付证据、资料进行核实,并对如下内容进行确认:
(1)检查结果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2)应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得当;
(3)检查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4)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
2、审理科根据审理情况修改审定《税务检查处理决定书》,报分局主管副局长
或局长签发。
(七)税务检查决定执行规程
1、经分局局长或主管副局长签批后的《税务检查处理决定书》由分局办公室打
印出税务文书,按税务文书送达规定,寄发被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分局电脑科将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检查处理信息录入电脑。《税务检查处
理决定书》一份由办公室转征收分局征收科存入纳税人征管档案;另一份连同税务检
查报告及有关证据、资料由检查科检查人员整理后立卷归档。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收到《税务检查处理决定书》后,应按决定书要求到主
管征收分局征收科办理缴纳税款、罚款及滞纳金手续。并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对会计
账目进行调整。征收科收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罚款及滞纳金后,在电脑
上进行比销处理,并将信息传送到主管检查分局。
3、主管检查分局负责税务检查处理决定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纳税人、扣缴义
务人未执行税务检查处理决定的,应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纳
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检查处理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
行的,应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一)确定稽查对象
1、税务稽查对象
(1)税务人员在工作中发现需报交立案稽查的;
(2)上级批转或其他部门移送立案稽查的;
(3)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公民检举揭发的;
(4)被查处对象自述或交待,需立案查清的;
各分局应设立举报电话及举报信箱,受理公民举报。
2、稽查分局办公室(检查分局稽查科、以下同)负责案件登记工作。对来自各
方面案源线索逐案登记整理,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填写《税务稽查立案呈批表》,
报分局主管局长审批。审批后交有关稽查科(稽查小组)稽查。
(二)实施税务稽查
1、稽查科(稽查小组)接到立案稽查的案件后,应做好稽查准备,调阅被查对
象纳税档案电脑资料,研究制订具体方案。
2、稽查科(稽查小组)实施税务稽查,应向被查对象发出税务稽查通知书(属
于突击稽查的可不发书面稽查通知)。
3、稽查人员实施税务稽查必须有两人以上参加,并向被查对象出示检查证。在
稽查中可以采取询问、调取账簿资料和实地稽查等手段进行。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
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在稽查中根据案
情需要作出调取被查对象账簿资料、查核被查对象存款账户或储蓄存款,需要被查对
象提供纳税担保、对被查对象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待征文行为时,应按
照税收法规规定的手段和法定程序办理。
4、税务稽查完毕,稽查人员应根据稽查情况写出《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
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案件的来源;(2)被查对象的基本情况;(3)稽查时间和稽查所属时间;
(4)主要违法事实及其手段;(5)稽查过程中采取的措施;(6)违法性质;(7)
被查对象的认错态度;(8)处理意见和依据;(9)稽查人员的签字和报告时间。
稽查人员对《税务稽查报告》中涉及的情况、材料,应与被查对象核对。然后根
据税务稽查报告填写《税务稽查案件结案书》、草拟《税务处理决定书》,经稽查科
长审查后,连同有关证据、资料提交分局案件审理科审理。
(三)税务稽查案件审理
1、分局案件审理科收到稽查科提交的案件结案书后,对其稽查报告、结案书、
决定书以及所付证据、资料进行核实、确认:
(1)稽查结果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2)应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得当;
(3)稽查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4)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
2、案件审理科在审理中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手续不全等情况,应通知稽
查人员予以增补。对于大案、要案或疑难案件定案有困难,应请分局召开有关人员会
议共同审理后定案,或报经市局有关部门审理后定案。
3、案件审理科对案件审理结束后,根据审理情况拟出审理报告,修改审定《税
务处理决定书》。对构成犯罪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应拟写《税务违法案件移送
书》。经办公室核稿后,报分局局长或主管副局长签批。
《税务处理决定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1)被查处对象名称;
(2)查结的违法事实及违法所属时间;
(3)处理依据;
(4)处理决定;
(5)告知申请复议权或诉权;
(6)做出处理决定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7)做出处理决定日期;
(8)该处理决定文号;
《税务处理决定书》所援引的处理依据,必须是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当
注明文件名称、文号和有关条款。
(四)税务处理决定执行
1、分局局长或主管副局长对《税务处理决定书》签批后,由办公室打印出税务
文书,并按税务文书送达的规定,将《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寄发)被查对象,抄
送有关征收分局,同时将有关资料录入电脑。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分局对
《税务违法案件移送书》初审后报市局审批。经批准后送达所在地人民检察院。
2、稽查分局负责查处案件的稽查科(检查分局稽查科)负责税务处理决定的执
行。被查对象未按税务处理决定执行的,应发出限期缴纳税款的通知书,责令其限期
缴纳税款。被查对象对税务处理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
的,应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对举报税务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稽查分局(检查分局稽查科)应根据举报
人员贡献大小,按照奖励规定提出奖励意见,报分局领导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奖
励。
4、被稽对象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缴交补税、罚款后,征收分局计财科应将
稽查分局、各检查分局稽查科查补税款、罚款每月分别汇总,依规定比例及时提退补
税罚款项划转有关分局。稽查分局(检查分局稽查科)定期与征收分局对账。
三、税务检查、稽查档案资料建立与保管规程
(一)税务检查、稽查案件终结后,在检查、稽查各环节形成的各种文件、资料,
由各分局检查科、稽查科按户整理,于结案后六十天内立卷归档。
(二)税务检查、稽查案卷包括以下三类资料:
1、税务检查、稽查中的工作报告,包括税务检查、稽查报告,税务检查、稽查
审理报告,税务处理决定执行报告等。
2、税务检查、稽查中的来往文书,主要包括:税务检查、稽查通知书,询问通
知书,调取账簿通知书、清单,纳税担保书及担保财产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及
清单或专用收据,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及解除通知书,阻
止出境通知书及解除通知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等。
3、税务检查、稽查中的有关证据资料,包括:税务检查、稽查底稿、询问笔录,
以及调查中取得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和现场笔录等。
(三)税务检查、稽查案卷应按检查、检查对象分别装订立卷,一案一卷,统一
编号,做到资料齐全,顺序规范,目录清晰,装订整齐牢固。
(四)分局有关科室或市地税系统其他分局(凭分局介绍信),因工作需要调阅
或调借有关业户档案资料,须经主管科长批准。市地税系统以外的其他单位售货员调
阅或措阅业户档案资料,原则上不予调阅,如确需调阅须经分局领导批准。由保管人
员填列《税务检查稽查档案资料清单》一式两份,交调借人清点后签名,各持一份。
归还档案时,保管人员根据“清单”收有关档案资料。
(五)税务检查、稽查档案资料,由经办检查科、稽查科保存一年,第二年移送
分局档案室保管。在档室保管期限,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税务行政复议应诉系列工作规程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
缴款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
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
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作出处罚决定或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
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十
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税务行政复议工作
(一)复议申请的提起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应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要求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复议申请书在征
收分局办税大厅税务资料报表发售窗口领取)。
2、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复
委会)递交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复议申请书由征收分局办税大厅税务文书受
理窗口受理)。
(二)复议申请的受理市局或分局复委会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对复
议申请分别作出受理复议、不予受理或限期补正的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复议申请的审理
1、市局或分局复委会办公室受理复议后,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
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复委会提交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证据和答辩书。
2、市局或分局复委会办公室对复议申请进行立案,指定承办人员。承办人员对
复议申请进行审理。向争议双方及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查清事实。审理后写出
复议报告呈送复委会。
3、市局或分局复委会召开会议,对复议案件进行审理。如属简单复议案件,可
采取传阅形式对复议案件进行审理。
(四)复议决定与执行
1、市局或分局复委会对复议案件经过审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复议决定。复议
决定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
2、市局或分局复委会作出复议决定,应制作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书由复议机
关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加盖复议机关的印章。
3、市局或分局复委会办公室将复议决定书送达(寄发)申请人。申请人在送达
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复委会办公室将复议决定书抄送原作出行政行为
的税务机关和征收分局(所),同时将有关资料录入电脑。
4、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
院起诉。
5、复议决定书发出后,复委会办公室应监督检查双方当事人对复议决定的执行
落实情况。如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或原作出行政行为的
税务机关应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二、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
(一)各征收分局、检查(稽查)分局接到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原告起诉状
副本后,应组成税务行政应诉小组准备应诉,其成员包括:分局局长、副局长、办公
室主任、审理科科长、作出该案行政行为的科长及有关工作人员,必要时可聘请律师。
并将情况及时向市局行政复议应诉委员会报告。
(二)应诉工作小组立即对起诉状是否符合法定时间、条件、程序等审查,调阅
本案有关资料,调查有关情况,并在接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十天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
(三)应诉工作小组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本案具体行政行为确有错误的,应在开庭
前作出变更、撤销或部分撤销决定,并书面通知法院。
(四)应诉分局局长可指定一至两人或请律师为应诉人代理人,按国家税务总局
制订的《税务行政诉讼工作规程》的规定代表本分局出庭应诉。应诉工作小组其他成
员积极协助,调查有关情况,搜集有关证据,确保应诉工作顺利进行,并随时将有关
情况向市局行政复议应诉委员会报告。
(五)应诉分局对法院的一审判决或裁决不服的,在规定时间内准备材料,写出
书面上诉状向上一级法院上诉。对法院违反法律、法规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或裁决,应诉分局应提请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
(六)应诉工作小组对法院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决应认真安排履行。
对原告拒不执行的,应诉分局应及时提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判决或载决本案的具
体行政为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需要作出赔偿的,应诉分局按赔偿工作规程安排赔偿。
(七)诉讼结案后,应诉工作小组将本案的有关资料整理,装订成册存档。对有
必要让税务人员认真吸取经验教训的典型案例,市局行政复议应诉委员会整理后印发
全局。
三、税务行政赔偿工作规程
税务机关采以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
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一)各分局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小组为分局行政赔偿工作小组,
负责本分局各类行政赔偿案受理审议工作,日常工作由分局办公室(宝安、龙岗分局
征管科)负责。
(二)纳税人要求赔偿,应向作出行政行为的税务征收分局或检查(稽查)分局
提出申请,报送赔偿申请书(一式二份),并附送有关证明、资料(赔偿申请书到征
收分局办税大厅税务资料报表发售窗口领取、由税务文书受理窗口受理)。
(三)分局税务行政赔偿工作小组接到纳税人赔偿申请书后七天内,就赔偿申请
是否符合条件、赔偿事实是否真实、请求理由是否合法等情况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
理该赔偿案,并通知赔偿申请人。对不受理的赔偿,应书面列明不受理的依据理由,
并送回有关资料给申请人。
(四)对已受理的赔偿案,分局税务行政赔偿工作小组在四十天内进行调查,提
出处理意见。对案情复杂的,可召集有关人员集体合议审理。然后写出《税务行政赔
偿案件审查处理报告书》、《税务行政赔偿决定书》或《驳回税务行政赔偿请求决定
书》,报送分局局长签批。
经分局局长签批后,《税务行政赔偿决定书》或《驳回税务行政赔偿请求决定
书》打印成文件,寄发赔偿申请人。
(五)税务行政赔偿可以调解的,由税务行政赔偿工作小组负责人与赔偿请求人
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后报分局局长审批。经批准后,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
后生效。
(六)税务行政赔偿工作应严格按《深圳市行政赔偿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
(七)税务行政赔偿工作小组根据赔偿决定书或赔偿协议书的规定,具体安排赔
偿事宜。赔偿案件结束后整理有关资料,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并写出书面报告呈报
市局行政复议应诉委员合
附:一、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文书发送表(略)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填报的税务文书及其审批后发送表(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