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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转发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发税务登记证件副本的通知

深税发[1994]327号颁布时间:1994-06-10

     1994年6月10日 深税发[1994]327号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税务局粤税发[1994]73号《关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发税务 登记证件副本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规定,凡增发、更换、补发的税务登记 证件副本,每个统一收费10元;镜框、登记证正本及登记表的收费标准仍按市局深税 发〔1993〕437号文规定执行。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发税务登记证件副本的通知(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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