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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加强物业、水电管理单位税务管理的通知

深税发[1994]236号颁布时间:1994-04-27

     1994年4月27日 深税发[1994]236号 各分局、稽查大队:   据了解,目前我市部分商业楼宇管理处、工业小区管理处、住宅小区管理处、供 水、供电管理所等管理单位普遍存在税务管理偏松的现象,如有的管理单位没有办理 税务登记或注册登记;有的收款时开具收款收据;有的甚至没有按规定申报纳税。为 加强税务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所有管理单位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税法和深税发〔1993〕401号文的规定办 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登记。   二、所有管理单位在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登记后,均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办 理购领普通发票手续,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填开发票。   三、所有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税法有关规定申报缴纳各项税收,违者按《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惩处。   四、各分局在六月底前,应对所有管理单位的税务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 结果报告市税务局征管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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