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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深税联发[1994]24号颁布时间:1994-10-14

     1994年10月14日 深税联发[1994]24号 各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广东省税务局粤税发[1994]271号《关于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工商部门核发临时营业执照的从事交通运输的纳税人,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税务登记,但不发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应按《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规定处罚后,才给予补发税务登记证件。   以上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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