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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中影(深圳)影视服务公司营业税和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8]397号颁布时间:1998-09-02

     1998年9月2日 深地税发[1998]397号 第一检查分局:   你分局《关于中影(深圳)影视服务公司营业问题的请示》(深地税一发 [1998]29号)和《关于中影(深圳)影视服务公司印花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一 发[1998]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中影(深圳)影视服务公司取得的影片销售、分账发行收入不属于营业税的 征税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中影(深圳)影视服务公司转让影片发行权,属于“转 让无形资产”税目的“转让著作权”,应按税法规定征收5%的营业税。   二、中影(深圳)影视服务公司与中国电影公司签定的《合作协议》、与广东省 电影公司签定的《进口影片票房分账发行放映合同》及与海南省电影公司签定的《35 毫米影片地区发行权购销合同》不属于印花税有关法规中列举的应纳税凭证的范围, 因此对以上协议和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此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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