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培训业务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目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8]572号颁布时间:1998-12-12
1998年12月12日 深地税发[1998]572号
宝安分局:
你分局《关于培训业务适用何种营业税税目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宝发[1998]
454号)收悉。《营业税税目注释》第五条的规定,文化体育业中其他文化业是指各
种展览、培训活动和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以及图书馆的图书和
资料借阅业务等。因此,职业技能培训劳务应该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应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此复。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