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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培训学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8]591号颁布时间:1998-12-29

     1998年12月29日 深地税发[1998]591号 各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培训学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49 号)称:“你省赣北培训学校虽然提供了教育劳务,但没有资格给学员颁发国家承认 的学历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四)款及其《中华 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免征营业税的 教育劳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 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赣北培训学校只提供教 育劳务,没有资格向学员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因此不属于营业税的免税范围, 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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