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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信息资料上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地税办发[1998]95号颁布时间:1998-08-17

     1998年8月17日 深地税办发[1998]95号 各分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信息资料上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信息资料上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要求,加强我局税务信息资料的上网管理,向 纳税人提供及时、优质的税务信息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上网是指税务信息资料经过适当程序,进入我局在因特网上 开设的网址主页。   第三条 税务信息资料的具体内容:   1. 地税系统基本情况。   (1)机构设置、分布和各单位职能;   (2)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和下属各征管机构地址、邮编和办公电话、咨询电话和 举报电话。   2. 办税须知。   (1)办理税务登记须知;   (2)办理纳税申报须知;   (3)办理税款缴纳须知;   (4)办理领购发票须知;   (5)委托税务代理须知;   (6)接受纳税检查须知;   (7)申请电子报税须知;   (8)其他办税事项须知;   3. 税政法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车船使用 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各税种正在执行的税收政策和新颁布的税收政策 以及征管办法。   4. 发票管理。发票的印制、申领、开具、保管、检查和违章处理等规定。   5. 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有关法规、办理规定和办理程序。   6. 税务服务承诺和公开办税制度的具体内容。   7. 税务公报。最新发行的《深圳税务公报》。   8. 其他有关税务信息。   第四条 税务信息资料上网管理实行对口负责。   1. “地税系统基本情况”和“服务承诺和公开办税制度”由办公室负责整理。   2. “纳税须知”和“发票管理”由征管处负责整理。   3. “税政法规”由相关业务处室整理。   4. “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和“税务公报”由法规处负责整理。   上述税务信息资料必须经处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于8月31日前报市局办公室, 由市局办公室汇总整理后交计算机中心负责录入上网。对已上网的信息资料,如有更 改或需增加新的内容,由对口负责的部门按照上述要求整理后,于每月月终报市局办 公室汇总,交由计算机中心负责录入调整网页。每次资料录入后由录入人员签字,所 有已输入电脑的文字材料均留案备查。   第五条 今后如税收政策和征管法规、征管办法发生变动,有关处室应在发生变 动的当月修改补充网页资料报市局办公室汇总,由计算机中心统一修改。对未及时修 改税务信息资料或所修改的信息资料有误而影响纳税人正常纳税或给我局税收工作造 成损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及处室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六条 上网的税务信息资料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我局的各项保密规 定的要求。   第七条 我局多媒体电脑触摸屏及声讯台税务信息资料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8年8月20日起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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