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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及出口专用缴款书有关征税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0]315号颁布时间:2000-06-27

     2000年6月27日 深国税发[2000]315号 各分局、区局:   按现行规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生产企业将自产产品销售给外贸企业用 于出口,其销售的货物既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又要申请 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开具时要分别按照6%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同一 笔销售要缴纳两次增值税,导致小规模纳税人资金周转困难,月末又加重了税务机关 计算工作量。为此,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将自产产品销售给外贸企业用于出口,在申请开具“出口货 物专用缴款书”时,一律按6%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税款,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缴款 书”缴库;在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再征收增值税。   本规定自二OOO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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