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核准事项内容及操作程序》的通知(二)
深地税发[2000]493号颁布时间:2000-07-01
2000年7月1日 深地税发[2000]493号
核准时限:
1、首次领购发票:申请领购发票资料齐备的,在半个工作日内办结。
2、换领发票:已用发票经验销无误后,在半个工作日内办结。
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
等条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工作规程》。
监管措施:
1、组织发标专项检查;
2、抓好发票核销工作。
3、严格核准程序。
核准事项七:纳税人申请汇算清缴退税
核准对象:申请汇算清缴退税的纳税人。
核准内容:申请汇算清缴退税。
核准条件: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
缴,多缴税款应办理退税。
核准程序:
1、纳税人应于次年3月底之前向主管检查分局报送会计决算报表、所得税预缴申
报表和年终申报表、《退税(抵税)申请审批表》等有关资料。
2、主管检查分局受理纳税人申请,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纳税人申请移交相关科室。
检查科在10个工作日内对纳税人汇算清缴情况进行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在《退税(抵
税)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是否同意意见,并连同全部文件资料送审理科。
3、审理科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报分局分管领导审核。分局分管领导应在3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交回审理科。审理科在1个工作日内将一联《退税(抵税)申
请审批表》交税收咨询窗口,一联送征收分局,其余联次及资料交检查科录入电脑和
存档。
4、征收分局办公室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退税(抵税)申请审批表》交计财科。
计财税在2个工作日内对审核同意退税的开出《收入退还书》送国库办理退税手续。
5、文书受理窗口收到《退税(抵税)申请审批表》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表
送达纳税人,并将送达回证交相应检查科。
6、对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按《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深地税发[1998]110号文件)执行。其相关资料
的报送期限为次年4月底之前。
核准时限:纳税人提出退税申请后,于2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税手续。
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十六条。
监管措施:严格退税核准程序,组织专项检查。
核准事项八:纳税人申请以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进行存货计价
核准对象:申请以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进行存货计价的纳税人。
核准内容:以成本与市价孰低进行存货计价。
核准条件:
1、存货积压过多,且成本价与市价相差较大。
2、存货单个品种账面成要高出市价10% ;
3、该项存货价值占存货总价值的3%以上。
核准程序:
1、纳税人将申请书及有关资料报送所在地主管检查分局;
2、分局初审后在3个工作日内报市局核准。
核准时限:于20个工作日内办结。
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及《深
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深府[1992]173号)。
核准事项九:纳税人申请少留或不留残值、加速折旧、使用其他折旧方法
核准对象:申请少留或不留残值、加速折旧、使用其他折旧法的纳税人。
核准内容:少留或不留残值、加速折旧、使用其他折旧法。
核准条件:
1、纳税人有高新技术企业批文或证书的企业的固定资产;
2、受酸、缄、盐强度腐蚀的机器设备和常处于震颤状态的厂房和建筑物;
3、由于提高使用效率和使用强度,常年牌日夜运转状态的机器设备;
4、申请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需在投入使用后一年内提出申请;
5、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间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在享受优惠政策期满后
提出加速折旧的不予受理核准。
核准程序:
1、纳税人将申请书及符合加速折旧条件的有效证明,资产账面净值,拟采用的
折旧方法等有关资料报送主管检查分局;
2、分局初审后;中具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局核准。
核准时限:20个工作日。
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
则及《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复史诗 税标准暂行规定》第一条。
核准事项十:汇总纳税
核准对象:申请汇总纳税的我国企业及申请在我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汇总纳税的外
国企业。
核准内容:我国企业分支机构和我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分支机构汇总纳税。
核准条件:
1、纳税人不具备法人资格;
2、纳税人在税务登记时已登记为分支机构,并同时登记了总机构情况;
3、流转税汇总纳税的申请,应符合市局有关汇总纳税文件规定的条件,除外资
银行(不含深圳商业银行)、保险、邮政、电信寻呼、民用航空外,营业税一律不批
准汇总纳税。
4、外国企业在我市范围内设有分支机构,提供分支机构成立证明材料。
核准程序:
1、纳税人填写《汇总纳税申请表》及分支机构、总机构税务登记资料报送征收
分局、检查分局税收咨询窗口。分支机构与总机构在同一征管地域管辖范围内的,由
主管分局审核、录入电脑,并报市局征管处备案;分支机构与总机构不在同一征管地
域,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征收、检查分局受理后送市局征管处审核后报市局分管领导
审核。外国企业申请在我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汇总纳税的,将申请书及有关资料报送所
在地主管检查分局,分局初审后报市局核准。
2、企业所得税能否汇总纳税,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分局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
规定对纳税人是否独立核算进行认定,属非独立核算的,将有关标志录入电脑。
3、对经国税批准增值税汇总纳税的,其附加税费包括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可凭
国税增值税汇总批文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征收分局录入汇总纳税的标志,核淮汇
总纳税。
核准时限:30个工作日。
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
第九、十条。
核准事项十一:纳税人申请误征、政策性退税
核准对象:申请误征退税、政策性退税的纳税人。
核准内容:误征退税、政策性退税。
核准条件:
1、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多缴的;
2、提供误征税款、政策性退税所属期纳税申报资料和完税证明原件、复印件;
3、提供误征税款、政策性退税所属期企业财务资料;
4、提交《退税(抵税)申请审批表》及书面申请。
核准程序:
1、纳税人将《退税(抵税)申请审批表》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改正 收、检查分
局核准。
2、税收宣传咨询窗口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即时核对电脑中纳税人已
缴税款记录,审核无误的,加盖“经审核与原件无误”字样。
3、属误征税款退税的,于受理当日将文书资料送征收分局征收科、检查分局主
管科室审核。属政策性退税的,于受理当日将文书资料送征收分局税政科、检查分局
主管科室审核。
4、征收、检查分局主管科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调查审核完毕,签署是否同意退
(抵)税意见,并将所有资料报送分局分管领导审核。
5、分局分管领导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将资料退回主管科室外。主管科室
在5个工作日将审批表内容和审核意见录入电脑,将一联《退税(抵税)申请审批表》
交税收宣传咨询窗口送达纳税人,一联留存本科,其余联次和全部资料送计财科(检
查分局主管科室应将其科联次和全部资料交分局办公室转送征收发局计财科)。
6、计财科应5个工作日内对审核同意退税的开出《出入退还书》送国库办理退税
手续。
7、税收宣传咨询窗口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到窗口领取《退税(抵税)申
请审批表》。
核准时限:30个工作日。
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
第九、十条。
核准事项十一:纳税人申请误征、政策性退税
核准对象:申请误征退税、政策性退税的纳税人。
核准内容:误征退税、政策性退税。
核准条件:
1、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多缴的 ;
2、提供误征税款、政策性退税所属期纳税申报资料和完税证明原件、复印件;
3、提供误征税款、政策性退税所属期企业财务资料;
4、提交《退税(抵税)申请审批表》及书面申请。
核准程序:
1、纳税人将《退税(抵税)申请审批表》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征收、检查分局
核准。
2、税收宣传咨询窗口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即时核对电脑中纳税人已
缴税款记录,审核无误的,加盖“经审核与原件无误”字样。
3、属误征税款退税的,于受理当日将文书资料音乐家征收分局征收科、检查分
局主管科室审核。属政策性退税的,于受理当日将文书资料送征收发局税政科、检查
发局主管科室审核。
4、征收、检查分局主管科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调查审核完毕,签署是否同意退
(抵)税意见,并将所有资料报送分局分管领导审核。
5、分局分管领导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将资料退回主管科室。主管科室在5
个工作日内将审批表内容和审核意见录入电脑,将一联《退税(抵税)申请审批表》
交税收宣传咨询窗口送达纳税人,一联留存本科,其余联次和全部资料送计财科(检
查分局主管科室应将其余联次和全部资料交分局办公室转送征收分局计财科)。
6、计财科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审核同意退税的开出《收入退还书》送国库办理退
税手续。
7、税收宣传咨询窗口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到窗口领取《退税(抵税)申
请审批表》。
核准时限:30个作日。
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
核准事项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申请改变纳税年度
核准对象:申请改变纳税年度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核准内容:改变纳税年度。
核准条件:
1、与占控股地位的外国投资者或总机构所在国纳税年度保持一致;
2、提供所在国纳税年度证明资料;
3、提交改变纳税年度申请。
核准程序:纳税人将申请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检查分局核准。
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
条。
核准事项十三:纳税人申请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跨区经营税收管
理证明》
核准对象:申请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跨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
纳税人。
核准内容: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跨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核准条件:
1、提供外出经营需要证明文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外出经营项目立项和施工许可证;
4、须为账册健全按规定申报纳税的查账征收纳税人;
5、其他有关部门外出经营批准文件。
核准程序:
1、纳税人将申请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征收分局、检查分局税收宣传咨询窗口。
2、主管征收分局、检查分局税收宣传咨询窗口受理扣分送胶在主管科室。主管
管理科、检查科在当日内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单位证明分情况办理。
3、对外出从事劳务的申请,通过电脑查询其是否查账征收纳税人。对账册健全
的予以办理。并由检查科、管理科将《外经证》的编号和填列的内容录入电脑。
4、对外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申请,由征收分局管理科审核纳税人是否查账征
收企业,经审核同意后,应将申请进行登记、备案,并将《外经证》的编号和填列的
内容录入电脑。否则不予办理。
5、征收、检查分局经审核后按规定开具一年内有效的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外经
证到期后15日,纳税人必须到主管分局办理注销,需延长的必须在注销后再重新填开
(开出外经证的分局要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进行跟踪管理并催报催缴)。
核准时限:
1、属本市跨区经营的,核准时限为2个工作日。
2、需到外省市经营的,核准时限为半个工作日。
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深圳市地
方税务局税收征管工作规程》。
核准事项十四:纳税人申请听证
核准对象:申请听证的纳税人。
核准内容:纳税人申请听证。
核准条件:
1、税务机关拟拟对个人处以5000或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
或50000元以上罚款。
2、纳税人在收到听证告知书次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核准程序:纳税人将申请书及有关资料报送有关征收分局或检查分局。
核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
核准事项十五:纳税人申请复议
核准对象:申请行政复议的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
核准内容:受理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提出的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核准条件:
1、纳税人在纳税上发生争议申请复议条件:
(1)纳税人依法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
(2)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
(3)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2、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
税收何全措施不服申请复议条件: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
措施或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3、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不予依汉办理或答复的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条件:
(1)在得知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之日起60日内;
(2)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核准程序:纳税人将申请书及有关资料直接报送市地税局。
核准时限:5个工作日。
核准依据:《行政复议条例》、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有
关规定。
核准事项十六:纳税人申请行政赔偿
核准对象:申请行政赔偿的纳税人。
核准内容:税务行政赔偿申请。
核准条件: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纳税人人身权或财产权情况之一的。
核准程序:
1、纳税人要求赔偿的应向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征收分局或检查(稽查)分
局提出赔偿申请,到征收仇避办税服务大厅税务资料报表发售窗口领取赔偿申请书,
向税务宣传咨询窗口报送赔偿申请及有关资料。
2、分局税务行政赔偿工作小组接到纳税人赔偿申请书后7天内决定是否受理赔偿
申请。对不受理的,应书面列明理由,并将有关资料送回纳税人。
3、对受理的申请,分局税务行政赔偿工作小组应于40天内调查完毕,并提出处
理意见。报分局局长签批后,打印出《税务行政赔偿决定书》或《驳回税务行政赔偿
请求决定书》,送达赔偿申请人。
4、税务行政赔偿可以调解的,由税务行政赔偿工作小组负责人与赔偿请求人协
商,达成赔偿协议后报分局局长签批。经批准后,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字盖章后生
效。
核准时限:3个月。
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有关规定。
备案事项一:纳税人报送财务制度、会计处理方法
备案对象:所有需报送财务制度、会计处理方法的纳税人。
备案内容:纳税人制定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处理方法及章程等。
备案条件:建账纳税人。
备案程序:纳税人将申请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检查分局或征收分局,原件按录
入电脑日期的顺序存档。
备案时限:纳税人开业后3个月内。
备案事项二:财务报表
备案对象:所有需报送财务报表的纳税人。
备案内容:纳税人编制的月、季、年度会计报表。
备案条件:建账纳税人。
备案程序:纳税人将财务会计报表及分析等有关资料报送主管检查分局。
备案时限:按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申报日期。
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下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