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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核准事项内容及操作程序》的通知(一)

深地税发[2000]493号颁布时间:2000-07-01

     2000年7月1日 深地税发[2000]493号 各分局、机关各业务处室:   根据深化征管改革要求和新的征管工作规程,市局对审批制度的内容及操作程序 重新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改后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核准事项内容及操作 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核准事项内容及操作程序   审批事项一: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审批对象: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   审批内容: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审批条件: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主管征收(检查、稽 查)分局局长或市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同一纳税人 应纳的同一税种的税款,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延期一次,需要再次延期缴纳的, 分局加具审核意见后,必须报市局审批。   审批程序:   1、纳税人到主管分局税收宣传咨询窗口领取《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如实 写后于规定时间报送到主管分局税收宣传咨询窗口。   2、征收分局受理窗口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随同附件交分局计财科; 检查分局受理窗口将审批表随同附件交分局电脑科。分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小组原则 上每周召开一次会议,对纳税人的申请进行审查。   3、对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审批,按照审批权限分级办理。延期时间在2个月以下、 税款200万以下的,由主管分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延期时间在2个月以上、税 款200万以上的,由主管分局加具审核意见后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局,经市局审查小 组签署意见并报市局分管局长审批;延期税款1000万以上的,由市局分管局长加意见 后,报市局局长审批。   4、经分局审批同意,属审批权限内的,将一份审批表及附件交征收分局计财科 或检查分局电脑科按规定录入电脑和存档,一份通过税收咨询窗口送达纳税人。经市 局审批同意,属审批权限内的,将一份审批表留市局办公室存档(计财处留复印件), 其余联次转分局送达纳税人并由分局计财科(电脑科、执行科)录入电脑并存档。   5、分局审查不同意的,由牵头人交税收宣传咨询窗口通知纳税人;市局审批不 同意的,由计财处将审批表送市局办公室交分局,由税收宣传咨询窗口通知纳税人。   6、纳税人申请延期税款到期后,应按时向主管征收分局缴纳延期税款,缴交时 应携带原批准的申请表查验。在同一纳税年度内需再次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必须附 上次审批申请表。同一纳税人应纳的同一税种的税款在同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延 期一次,需要再次延期缴纳的,分局应严格控制。   审批时限:   1、属分局审批的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2、属市局审批的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监管措施:   1、严格审批程序,层层把好关。   2、严格按审批意见,办理延期纳税。   3、督促纳税人延期税款到期后,按时缴税。   4、超过入库期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审批事项二:纳税人申请印制发票   审批对象:申请印制发票的纳税人。   审批内容:申请印制发票。   审批条件:   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一般在 500本以上)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2、用票单位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正本复印件、税 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发票票样(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的、 还须持有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印制发票的申请。   审批程序:   1、征收分局发票管理科长(征收所所长)根据申请单位生产经营情况,提出审 核意见(印制发票面额在10万元位以上(含10万元位)的须经分局分管副局长审签) 并在2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征管处审批。经市局征管处审批后,开给申请单位《自印发 票通知书》,通知其到印刷厂办理印刷发票手续、交纳印刷费。市局征管处和各分局 发票科(征收所)应将审批后的申请内容按规定及时录入电脑。   2、东鹏印刷厂按《自印发票通知书》要求印出发票票样后,要通知申请印制单 位进行核对,并报市局征管处审核,经审核符合标准后再印制。发票印制完成后,通 知印票单位结算提票,并将印制发票出库单录入电脑。同时将印好的发票样式各送一 份给市局征管处和主管征收分局发票科。印票单位必须定期向主管征收分局发票科 (征收所)报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自印发票印、用、存、销报表》,并附清缴税款 完税凭证的复印件。   审批时限: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印刷厂在30个工作日内印制完成并交付使 用。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九、十条。   监管措施:   1、严格审批程序,加强监管;   2、组织发票专项检查;   3、未按规定保秘、使用发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审批事项三:纳税人申请再投资退税   审批对象:申请再投资退税的纳税人。   审批内容:申请再投资退税。   审批条件: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 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再投资退税。   2、在依照税法规定计算退税时,外国投资者应当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 润所属年度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由当地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予以推算确定。   3、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其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1年内,持载明其投资金额、 投资期限的增资或者出资证明,向原纳税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4、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 业,申请再投资退税时,应当提供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确认举办、扩建的企业为产品 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证明。   审批程序:   1、纳税人如实填写《退税(抵税)申请审批表》送交检查分局税收宣传咨询窗 口,同时提供有关资料证明。   2、文书受理窗口对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和《退税(抵税)申请审批表》填写 内容与提供的已缴纳税款凭证原件等资料进行审核,即时核对电脑中纳税人已缴税款 的记录,审核无误的予以受理,在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与原件无误"字 样印章。根据本规程的时限规定填开《税务文书受理回执》连同所有证件资料原件送 还纳税人。   3、检查科安排检查人员于10个工作日内对纳税人的再投资情况进行检查。根据 检查结果草拟《调查报告》并连同全部文件资料送审理科。审理科应在5个工作日内 审理完毕并拟出请示文件报分局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后 将请示文件和资料送市局涉外处审批。   4、市局涉外处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拟定批复文件连同相关资料报市局 分管领导审批;市局分管领导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将相关文件资料交市局办公室。   5、市局办公室将批复文件分别送征收分局和相应检查分局办公室。征收分局办 公室在1个工作日内将文书资料交计财科。检查分局办公室在1个工作日内将文书资料 交审理科,审理科根据市局批复文件开具《税务处理决定书》给纳税人,并将有关资 料录入电脑。   6、纳税人持《税务处理决定书》到征收分局计财科办理退税。征收分局计财科 在2个工作日内开出《收入退还书》送国库办理退库手续。   审批期限:50个工作日。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   监管措施:严格审批程序;加强内部审理。   审批事项四:纳税人申请总公司管理费摊销   审批对象:具有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且为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提供管理服 务及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总机构纳税人。   审批内容:总机构管理费摊销标准。   审批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并办理税务登记的总机构。   2、总机构对全资所属企业和分支机构人员、财务、资金、计划、投资经营决策 实行统一管理。   3、总机构无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   4、总机构管理费摊销仅限于全资总公司。   审批程序:   1、由总机构出具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提供联 系电话和联系人。   2、企业上年度的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和管理费支出决算表、本年度计划提取 管理费的明细表及其增减变化说明、分摊企业名称和具体数据。   3、由主管检查分局在15个工作日内对总公司上年度管理费用支出情况检查后加 具意见呈报市局,按审批规定审批。   4、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多数企业不在同一属地的,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检查 分局受理申请,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呈报市局审查后批复。   5、总机构与分摊管理费的企业不在同一城市的,由总机构直接呈报市局上报国 家税务总局审批。   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及《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 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1999]136号)。   监管措施:专项检查。   审批事项五:纳税人申请财产损失和坏账损失核销   审批对象:申请财产损失进账和坏账损失核销的企业。   审批内容:财产损失确认和坏账损失核销。   审批条件:   1、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以及非正常性实际发生的资产项目损失;   2、因债务人破产,在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   3、因债务人死亡,在以其遗产偿还后,仍不能收回的;   4、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2年仍不能收回的;   审批程序:   1、申请财产损失列支及坏账损失核销的企业应于次年2月底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 坏账核销申请,并到主管征收分局或检查分局申领申请表格。   2、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将财产损失或坏账损失报批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证明(符合 审批条件3的企业要作表详列债务人清单、应收账款发生时间及账面余额)报送主管 检查分局税收宣传咨询窗口,由检查分局在2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资料及证明进行审核 和必要的现场调查核实。   3、申请财产损失税前列支及坏账损失报销的外资企业应于次年4月底以前向主管 检查分局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证明报送主管检查分局税收宣传咨询窗 口,由检查分局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料审核及现场调查。   4、按财产损失权限由分局加具检查意见后上报市局审批。   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深地税发[2000]364号)及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深府[1992]173号)第四条第六款。   监管措施:组织专项检查;严格审批程序。   核准事项一: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停业登记、注销登记   核准对象: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停业登记的 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   核准内容: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停业登记。   核准条件:   1、办理税务登记的条件: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正本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驻深圳机 构,"三来一补"企业和事业单位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复印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3)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卡复印件;   (4)法人代表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原件、复印件;   (5)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应提供自有房产或租赁房屋证明复印件;   (7)纳税人领取营业执照后超过30日办理税务登记的应提供由工商局开出的"办 理工商执照工本费收据"原件和复印件。   2、办理变更登记的条件:   (1)纳税人名称改变;   (2)注册类型、隶属关系改变;   (3)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改变或减少;   (4)注册地点或经营地址跨区迁移;   (5)银行基本存款账户改变;   (6)纳税专用账户(包括开户银行及账号)改变;   (7)法定代表人改变;   (8)核算方式改变;   (9)电话号码改变;   (10)注册地点或经营地址在本行政区迁移改变;   (11)营业执照号码改变;   (12)其他需要变更的事项或工商管理机关等政府管理部门已变更营业执照的其 他内容。   3、办理注销登记的条件: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终止纳税义务的情形或被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或其他政府主管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的,须办理注销登记。   4、停业登记的条件: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预计连续30天以 上无经营收入的,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停业登记。   核准程序:   1、核准税务登记的程序:   (1)罗湖、福田、南山、蛇口、盐田等区域非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包括扣缴 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持营业执照副本向税务登记分局提出办理税务登记申请; 罗湖、福田、南山、蛇口、盐田等区个体工商户则向主管征收分局(所)提出申请; 个人独资企业和持有其他政府职能登记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的纳税人,到登务分局 登记;宝安、龙岗纳税人到辖区征收所办理。   (2)纳税人按要求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标绘本单位或个人所在地位置,加 盖印章后连同有关证件、资料报送到税务登记分局或主管征收分局。   (3)登记部门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 审核后,符合规定要求的,即可准予登记,并发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 记证)。   2、核准变更登记的程序:   (1)非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由登记分局负责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个体工商 户的纳税人由当地主管征收分局(所)负责办理。   (2)纳税人如实填写好《变更税务登记清理检查结果表》,随同下列证件、资 料报送到登记部门。   A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B登记部门原核发的税务登记表;   C变更的电话号码和传真号码;   D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正本复印件或者有关机 关批准、宣布变更文件的原件、复印件;   E纳税人变更(1)、(3)至(4)项内容的,应提供由征收分局签署意见的《变 更税务登记清理检查结果表》。其中变更第(4)项内容的,需由相应检查分局对其 实施检查。   (3)登记部门对纳税人报送的《变更税务登记清理检查结果表》和有关证件进 行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给予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或重新登记,修改或者重新换发税 务登记证件。   3、注销登记的程序:   (1)属于非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的程序   A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首先由纳税人向辖区检查分局填报《注销税务登记清 理检查结果表》。检查分局收到纳税人填报的资料以后,对纳税人申报纳税、发票领 用等情况开展税务检查。未发现问题的,加具"同意注销"意见后通知纳税人到相应征 收分局缴清发票;对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进入检查程序,做出税务处理决定,并 通知纳税人到征收分局缴纳补税、罚款、清缴发票。   B征收分局接到纳税人报送的检查分局签署意见的《注销税务登记清理检查结果 表》后应受理纳税人申报缴纳的税款(含补税、罚款)、清缴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税、 票清理完毕后签署"同意注销"意见,交纳税人到登记分局办理注销手续。   C登记分局收到征收分局签署意见的《注销税务登记清理检查结果表》后,应于 当天签署办理注销意见,收回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并将有关资料输入电脑,传送给征 收、检查分局、工商注册登记机关。   (2)属于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   参照非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程序。其中A部分由征收分局管理科办理,B、C部分由 征收分局登记窗口办理。   4、停业登记的程序:   (1)属于双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办理停滞不前(复)业程序   A纳税人必须到主管税务征收分局领取《定期定额户停(复)业申请审批表》申 请办理停业手续。   B主管征收分局管理科接到申请后应在2日内进行调查,对同意停业的纳税人,发 票科验销已用完的发票,将纳税人未用完的发票收回作废,管理科收回其税务登记证 件正副本,并将停业信息录入电脑。   C复业程序。根据审批表上征收分局规定的复业时间,电脑自动生成复业信息。 纳税人应当于规定的复业时间之前,向主管税务征收分局管理科提出复业申请,经确 认后,办理复业登记,并领回有关证件、发票等。纳税人停滞不前业期满不能及时恢 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但原则上一次申 请停业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否则,须重新办理停业手续。如纳税人未按规定时间 办理复业手续,按逾期申报、逾期缴纳税款处罚。   (2)属于双定征收的非个体工商户办理停(复)业程序参照双定征收的个体工 商户停(复)业程序。其中,纳税人税务文书的领取在检查分局税务宣传咨询窗口, 其他手续由主管检查分局检查科完成,但发票的缴销仍由征收分局发票科负责。   核准时限:   1、首次办理税务登记:特区内纳税人首次办理税务登记,申办资料齐全、准确 的,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宝安、龙岗两区纳税人首次办理税务登记,申办资料齐备 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2、办理变更登记: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的,在缴清发票和税款后,1个工作日内 办结。   3、办理注册注销登记: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的,在缴清发票和税款后,1个工作 日内办结。   4、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在缴清税款、发票及发票购领薄、税务登记证件扣5个 工作日内办结。   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十条、国家税务总局《税 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章。   监管措施: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 登记分局寄发《限期办理税务登记通知书》或登报公告,责令限期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上的罚款;   2、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年审;   3、组织清理漏管户检查。   4、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将视为已恢复营 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管。   5、电脑录入停业信息、自动生成复业时间。   核准事项二:纳税人申请确定申报方式   核准对象:申请确定申报方式的单位和个人。   核准内容:申报方式的确定。   核准条件:定期定额纳税人可采用电子报税、电话、上门使用申报卡申报方式申 报纳税;查账征收纳税人可采用微机、报税器、传真、邮寄申报、委托税务代理申报、 使用申报表上门申报等方式申报纳税。其中纳税人有微机的可采用微机申报;纳税人 没有微机的可采用报税器申报。   核准程序:   1、纳税人书面报告主管征收分局(所);   2、主管征收分局(所)按照核准条件核准。   核准时限:3个工作日。   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工作规程》。   监管措施:定期组织检查。   核准事项三:纳税人申请延期申报   核准对象:申请延期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核准内容:申请延期申报纳税。   核准条件: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不能按期办理纳 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   2、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   3、提供不可抗力导致延期申报的有关证明;   4、延期申报期限从纳税人申报期限的最后一天计算原则上不超过10天,最长不 超过30天。   核准程序:纳税人向征收分局报送《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主管征收分局收到 征管范围内纳税人《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后,经调查核准报主管分局长核准。然后 将核准情况输入电脑。《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一份送发纳税人、一份存入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征管资料档案。   核准时限:凡延期申报不超过10天的,应于半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准报主管分局领 导审批。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八 条。   监管措施:由主管征收分局、检查分局在延期时间到期后向纳税人发出催报催缴 通知;组织清理检查。   核准事项四:纳税人申请政策性减免税   核准对象:申请政策性减免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核准内容:所有政策性减免税的申请。   核准条件:   1、凡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属政策性的减税、免税;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减免税申请表》;   4、目前的生产经营状况;   5、申请减免税的理由;   6、提供与减免税条件相符的情况和数据;   7、申请减免税的税种、赶止时间、减免的数额。   核准程序:   1、纳税人按规定向主管征收分局或检查分局税务文书受理窗口报送《减免税申 请表》及有关资料。   2、受理人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根据审核权限进行办理,征收分局移送分局税政 宣传科,检查分局移送分局审理科。   3、主管征收分局或检查分局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表》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复 印件有关证明、资料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根据局长或主管副局长意见, 属权限范围内的,无论同意与否均拟文批复纳税人,并将批复文件录入电脑和存档。 属权限范围外的,应填写《减免税呈报表》加盖公章后报市局。   4、市局办公室收文后按申请减免税种分别送有关业务处审核。属于核准减免税 的,由业务处签署意见后送分管业务副局长签核。属于审批减免税的,须提交市局减 免税审批小组讨论,最后集中送分管副局长或局长签批。经市局同意减免税的,由市 局办公室核发减免税批复书,送纳税人一份,市局办公室和有关征收分局或检查分局 各存档一份。   核准时限:   1、属分局审批:对申请资料齐备的,于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2、属市局审批:对申请资料齐备的,于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监管措施:   1、由主管征收分局、检查分局对纳税人申请政策性减免税的条件进行审核。   2、监督核准工作程序。   核准事项五:纳税人申请定期定额缴纳税款   核准对象:申请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   核准内容:申请定期定额缴纳税款。   核准条件:   1、营业额和所得额难以准确计算的纳税人。   2、生产经营规模小,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   核准程序:   1、业户自报。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要采用定期定额方式纳税的,应在办 理税务登记后、开业之前向主管征收分局、检查分局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纳税人不 设置账簿申请审批表》、《工商业户经营收入额申请核定表》。对纳税人不设置账薄 的申请,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主管征收分局管理科审核;纳税人是企业的,由 检查分局主管科室审核并报分局分管局长核准。   2、调查核实。主管征收分局收到纳税人报送的《工商业户经营收入额申请核定 表》后,调查核实纳税人申请表的真实情况。对填报不实的,在审核栏予以调整。然 后参照分局统一测定的标准和同行业、同地段、同规模的收入水平以及平时申报纳税 情况,提出对纳税人定额核定的意见。   3、公告评议。各分局可根据需要,由管理科将定额核定的初步情况分地段和行 业在纳税人经营地公告或派发。公告期原则为5日。对期间纳税人有异议的,要进行 复核,仍有异议的,由分局组织调查核实。管理科长定期主持并邀请工商、个协、私 营企业协会、税务特邀监察员、个体户代表参加评税会议,对纳税人定额核定进行审 核评议,确定纳税人月营业定额和应纳税额。   4、审核核定。经分管局长核准后,由征收分局向纳税人发送《核定纳税通知书》, 通知纳税人有关纳税定额和纳税时间。定额核定调整原则上每年两次(6月30日前和12 月30日前),特殊情况由各分局自行确定,但不得少地一次。   5、检查分局检查科核定纳税人定额程序参照征收分局审核程序。   核准时间:7个工作日。   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产规定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税收征管工作规程》。   监管措施:   1、核实纳税人申请情况。   2、定期核定税款。   核准事项六: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   核准对象:申请领购发票的纳税人。   核准内容:领购发票。   核准条件:   1、首次申请领购发票的,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和税 务登记证或注册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及单位证明。   2、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3、主管征收分局发票科(征收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核准程序:   1、由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发票供应窗口领取《发票领购、验销申请表》,填好 后报送到发票供应窗口;   2、主管征收分局发票科科长或征收所所长按核准条件审核纳税人申请;   3、纳税人领购百万位以上面额发票的,须经主管征收分局主管局领导审核;   4、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发票科(征收所)发给期限《发票领购簿》。申请人凭 《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到发票供应窗口领购发票。每次供 票量限于1个月的用量。   5、对用票单位、个人以后领购同种类、同数量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纳税人 应持《发票领购簿》及用完的发票存根,并填写《发票购领、验销申请表》,经主管 征收分局发票科(征收所)验销后,同时缴清应纳税款,再供应发票。   6、用票单位、个人如需领购其他种类、面额发票或增加同种类发票数量,须重 新对其进行审核。   7、领购定额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在换领发票前,缴交已使用发票应缴的90%以上 税款才能重新供票。   8、所有建安企业承建工程,均应到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先完税再开具发票。   9、属本市跨区经营的纳税人,必须凭外经证到经营地主管征收机关申请购领发 票(建安企业除外)并应地缴纳营业税。   10、对临时经营户和无证业户(包括由于特殊原因未办理经营许可证的停车、洗 车场),须在各征收分局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由各分局在供票的同时征收税款。对临 时经营的纳税人,属于个体经营的,凭个人身份证到经营地主管征收机关申请填开发 票。属于外省市来深临时经营,但又未填开外经证的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在 主管征收机关申请填开发票并缴纳有关税款。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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