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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罚款及滞纳金返还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2000]369号颁布时间:2000-06-05

     2000年6月5日 深地税发[2000]369号 第二检查分局:   你分局《关于税必罚款、滞纳金返还问题的请示》(深地税二发[2000]37号)收 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工作规程》(2000年第二版)退税审批权限的 规定,对征管范围内因纳税人的过错造成的误征退税由检查分局负责处理,企业因电 子报税操作失误及重复报税多缴的税款、造成的罚款及滞纳金,由主管检查分局调查 核实后,按规定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因纳税人的过错导致申报错误的,如在申报当天发现,且主管征收分局尚未办理 汇总手续,凭纳税人的书面申请(需单位负责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由主管征收分 局负责核实后修改申报电脑资料。   此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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