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深圳市国家税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一)
深信联发[1998]126号颁布时间:1998-12-15
1998年12月15日 深信联发[1998]126号
各支社、信用社,国税宝安、龙岗区局,罗湖、南山征收分局:
现将《一九九八年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联社。
附件:一九九八年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
为了全面准确地反映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状况,做好年度业务经营和财务收支情况
的总结分析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1998年度农村信用社会
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现对我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1998年度
会计决算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决算的指导思想
今年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总体要求是: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信用社年度经营
情况。各信用社必须严格把关,坚决杜绝虚假不实的盈亏,通过会计试算和决算,暴
露信用社经营上潜在的问题,不得人为掩饰。各项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资料必须经得
起事后审计。为此,提出以下几点要求:第一,必须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有关政策规
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据实核实各项财务收支,加强成本核算,不得任意扩大费用
标准;第二,应付利息,折旧、呆账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等项费用按规定计提,
经上级批准开支的资本性支出要在摊销期限内列入损益。第三,严禁以贷收息,扩大
虚假收入,掩盖经营上的问题,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二、明确财务、税收的有关政策规定
近年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发文对信用社的纳税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不仅为信用社依法纳税、规范纳税行为提供了政策依据,而且也使国家对农村信用社
的扶持政策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根据全国信用社决算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国家税务总
局对信用社财务税收政策有关规定精神,现对信用社有关财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应收应付利息的计算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对信用社应收利息计算办法没
有另做规定之前,信用社仍按银发[1993]251号"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财务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计算应收利息。
信用社购买的一年期以上(含)的国债拆出资金及一年期(含)以上的定期存款
应按权责发生制计提利息。以前年度发生又没有计算应收利息的,可在本年补计,补
计的应收利息反映在"上年度损益调整"的损益账户上,并作出书面说明。
由于存款利率在今年内已多次调整,为了确保按制度规定正确进行成本核算,未
到期的定期存款用平均余额法计算应付利息,最高比例不得超过5%,各信用社要严格
按照市联社核定的计提比例进行核算。
(二)信用合作管理费的提取与使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及国务院农金改办印发
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行政管理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财务总收入的1.5%提取
日常管理费。第四季度应提的日常管理费在年终结算日统筹提取,于年终结算后的10
天内上缴市联社,作1999年的费用开支。
当年在日常管理费中列支的固定资产购置费不得超过当年应提日常管理费的10%;
第"二十八其他支出"项目,其开支金额应控制在当年应提日常管理费的5%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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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