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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跨行政区域高速公路及桥梁税收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

深地税发[1998]166号颁布时间:1998-04-15

     1998年4月15日 深地税发[1998]166号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跨行政区域高速公路及桥梁税收征管问题的补 充通知》(粤地税发[1997]27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深圳实际,市局 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广深、深汕高速公路深圳段税款分别由兄弟市、县税务机关征收后 划给福田征收分局、龙岗分局龙岗征收所入库。福田征收分局、龙岗分局龙岗征 收所应主动与兄弟市、县(区)负责税款征收的单位联系,使税款按规定及时划 回我市。同时,按其公路里程比例划分给我市有关分局。 二、惠盐高速公路深圳段各收费站营业税由龙岗分局横岗征收所集中征收, 统一供票和受理自印发票,税款按公路里程比例划拨给有关分局(所);梅观、 机荷高速公路各收费站营业税分别由宝安分局龙华所、观澜所征收,统一供票和 受理自印发票,税款按公路里程比例划拨给有关分局(所)。负责集中征收税款 的单位应按月将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传递给相关的分局(所),电脑联网信息共享 后,可通知电脑查询,不再传递申报表。   三、有关分局要加强对跨区、市的高速公路税款征收情况和使用地方税务局 监制发票情况的检查,主管检查分局要将查处情况函告有关分局(所),其余有 关分局(所)要予以协助。广深、深汕高速公路在我市收费站使用发票情况由收 费站所在地福田征收分局、南山分局、宝安分局、龙岗分局龙岗所进行检查、监 督;惠盐高速公路深圳段、梅观高速公路及机荷高速公路各收费站使用发票情况 分别由收费站所在的龙岗分局横岗所、宝安分局龙华所、观澜所负责检查、监督。 查出有违章行为的,应协同主管税务机关及时进行处理。 四、今后,我市类似的高速公路开始营运,参照上述办法进行管理、征收税 款和纳税检查。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关于跨行政区域高速公路及桥梁税收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7年12月29日 粤地税发[1997]279号 东莞市、南海市、鹤山市、深圳市、海丰县、惠来县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对跨市、县高速公路及桥梁的税收征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 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负责集中征收跨市、县行政区域高速公路及桥税款的单位,应在税款 征收期结束后的十天内,将税款按已确定的比例,划给有关市、县(区)地方税 务局缴入国库。   二、各负责集中征收的单位应在划解税款的同时,将纳税单位报送的《纳税 申报表》复印件传递给有关市、县(区)地方税务局。   三、各负责集中征收的单位应在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牵头组织有关市、县 (区)地方税务局对纳税单位的纳税情况进行联全检查,并对税款的划解情况进 行会审。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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