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城镇集体企业资金核实工作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7]625号颁布时间:1997-12-01
1997年12月1日 深地税发[1997]625号
各检查分局(不发涉外检查分局):
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由市清产核资办公室和各区清产核资办公室布置安
排,试点企业已完成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产权界定三个阶段的工作,现已进
入资金核实阶段。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
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29号)精神,配合我市城镇
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开展,切实做好资金核实工作,现将资金核实中的几个
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的资金核实工作,各检查分局负责所辖区域内试点
企业的初审。各检查分局要指定专门业务科室负责此项工作,熟悉和学习市局下
发的有关文件,认真履行职责。
二、集体企业的资金核实工作需报送如下材料:
1.《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一式四份
2.资金核实申报书面报告
3.经审核的资产清查汇总表
4.经审批的《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申报(审批)表》(无重估项目的企业可
不报)
5.经认定的《产权界定申报(审批)表》
三、集体企业需报送的有关材料,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后,一并上报。
市级集体企业报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区级以下集体企业报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
四、市级集体企业由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区
级以下(含区)集体企业由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五、审核后,市级和区级企业由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和区清产核资办公室
分期公批送到集体企业所在行政区域所属的检查分局审核。
六、各检查分局接到报送的集体企业材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城镇
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及清产核资其它有关规定进
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局。
七、市局对各检查分局的审核及意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复核后予以确认并将
确认结果送市清产核资办公室和区清产核资办公室,同时建立清产核资集体企业
档案。
八、各检查分局在资金核实过程中,遇到什么新的问题和情况,应及时与市
和区两级清产核资办公室沟通,协商研究解决办法。市局将在近期组织资金核实
工作的培训辅导工作,届时请各检查分局选派业务骨干参加。
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税发[1996]232号(略)
2.财清字[1997]12号(略)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