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深圳南山区金域房地产公司合作建房征税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8]144号颁布时间:1998-03-26
1998年3月26日 深地税发[1998]144号
第三检查分局:
你分局《关于1994年以前年度合作建房如何征税的请示》(深地税三发
[1998]012号)收悉。深圳南山区金域房地产公司与其他公司发生一方
出资一方出地合作建房工程,该工程于1994年竣工,1995年才签定房屋
面积分配协议。因此,该合作建房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认定为1995年,对其
合作建房行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56号)来确定其征收方式。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