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商品流通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财企[1997]61号颁布时间:1997-12-25
1997年12月25日 深财企[1997]61号
市属商贸企业、各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印发的《商品流通企业年度会计报表 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
(财商字[1997]57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会计
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国有独资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的年度
会计报表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规定和我市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补
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财商字[1997]575号文的适用范围包含国有全资和国有控股的
商品流通企业。
二、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会计管理条例》精神,我市全部国有商品流通企业
年度会计报表均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逾期未经符合条件的注册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有关部门不予受理,不予认可。
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承办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必须
具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资格,同时除应当符合财商字[1997]57
5号文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承办国有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执业两年以上
(已改制的事务所含改制前的执业年限),且具备健全的业务质量管理制度。
2、承办国有企业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应是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取得执
业资格,依法年检合格,在两年内未受过通报批评处分等职业道德不良记录的专
业人员。
四、企业不得委托与本企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承
办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承办不能胜任的以及影响其独立性的年
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
六、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由企业主管的市、区财政局组织实施,其他
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干预阻挠。在组织实施中,市注协予以配合,组织监督
检查。
七、各事务所接受企业委托后应于签订业务委托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业务
约定书的复印件报市财政局和市注协备案。审计结果报市财政局和市注协备案。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流通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
的通知》(财商字[1997]575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