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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8]191号颁布时间:1998-04-24

     1998年4月24日 深地税发[1998]191号 第二检查分局:   你分局《关于建筑安装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二发[1998] 29号)收悉。深圳市金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工程形象进度结转建安收 入并结算本年度损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59号)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对该公司应按工程形 象进度结算建安收入的同时征收营业税并开具发票,待工程结束结算时,将已开 具的发票一并提供给工程款支付单位入帐。如在这期间税务机关规定发票换版, 原开出的发票已作废,该公司可持原发票及税票到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征收机关 (原填开发票的征税机关)换开新版发票,并由税务机关出示一份证明,交支付 单位入帐。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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