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8]191号颁布时间:1998-04-24
1998年4月24日 深地税发[1998]191号
第二检查分局:
你分局《关于建筑安装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二发[1998]
29号)收悉。深圳市金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工程形象进度结转建安收
入并结算本年度损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59号)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对该公司应按工程形
象进度结算建安收入的同时征收营业税并开具发票,待工程结束结算时,将已开
具的发票一并提供给工程款支付单位入帐。如在这期间税务机关规定发票换版,
原开出的发票已作废,该公司可持原发票及税票到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征收机关
(原填开发票的征税机关)换开新版发票,并由税务机关出示一份证明,交支付
单位入帐。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