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盐田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8]452号颁布时间:1998-10-15
1998年10月15日 深地税发[1998]452号
罗湖征收分局:
你分局《关于盐田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报告的请示》
(深地税罗发[1998]37号)收悉。根据原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外
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有关征收所得税问题几项规定的通
知》((86)财税外字第102号)第二条的规定,同意盐田国际集装箱码头
有限公司分阶段建设、分期投产、经营的第二期工程单独计算享受企业所得税减
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至五年免征,第六至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应
对两期工程的投资、费用以及生产经营收入、所得分别设立帐册进行核算,明确
划分清楚,否则不得单独享受减免税。
此复。